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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淮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一切预算收支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经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2.在编制年度综合收支预算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总原则。
3.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它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人员工资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等。人员工资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有序安排支出事项。对财政下达的预算, 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4.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局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自查(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年开展一次),每年商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审计局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合法合规检查不少于一次;可委托第三方或组织本系统财务人员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事中审计。
(一)现金管理。单位经费支出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其他零星经费支出应凭公务卡刷卡结算。
(二)大额资金管理。1.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标准。2.大额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由局相关支出科室提出申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同意,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交相关科室办理完结,交规划财务与法规科办理支付手续。3.大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固定资产购置先由申请科室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并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后,由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登记台账。局规划财务与法规科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财务规定应及时入账。
(一)差旅费审批。1.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2.市外出差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市内远郊出差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局分管领导审批。3.没有履行出差审批的,单位财务不得报销。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频次。
(二)差旅费标准。1.市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2.市外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和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3、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出差费用,可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4、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按规定等级和出差目的'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差旅费报销。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一)接待原则。1.统一管理、对口接待原则:局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由各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对口接待。2.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应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3.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应做到既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严格标准、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二)接待标准。1.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标准按100元/餐・人执行。2.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费用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实行“四单合一”,报销时须提供“一函三单”,即: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
各项经济业务须由至少两人共同办理,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署经办,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局规划财务与法规科报销费用。各项经费收支均由局规划财务与法规科归口管理,财务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医保管理制度
为减轻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达到引导居民就近就医,小病不出村、不出镇的目的,根据《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36号)和《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劳社[2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xx镇的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为参保人),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本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病情需要的,可到市医院就医。参保人到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市医院门诊就医,可享有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也暂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1)使用《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3)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包括: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
(3)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4)各种体检、咨询、鉴定、预防接种等费用;
(5)戒毒、戒烟等费用;
(6)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8)属他人责任承担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9)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其他特诊、特需医疗费,非治疗性费用。
四、参保人每次就医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市医院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0元,超出此支付限额的费用在本社保年度内由个人自付。参保人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五、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可出示身份证)和使用专门病历(专门病历由医院统一印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发放),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予他人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就医的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就医者与所持社会保障卡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强行要求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扣留其社会保障卡,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六、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同意。
七、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镇实施(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员在本机构按规定就医后进行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经查实,如定点医疗机构为谋取门诊医疗包干费而有推诿病人行为的,每发生一例将从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中扣除1000元作为处罚,发生数例扣足数例。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对其身份识别,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非属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诊前应预先告知其不能在本机构进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如医疗机构错将非参保人员或非属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或将非“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项目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要位置悬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示牌”和公示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区域点的名称;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以及本机构的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等向参保人员公布;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6)为了保障医疗安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药品、耗材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必须按规定实行全市统一招标采购,由市医院药库按市招标价统一调拨;医疗机构私自采购,经查实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耗材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中出现假、劣、违规品时,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并扣除当月该医疗机构全部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费用,情节严重造成医疗事故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八、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给付,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镇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将社保年度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市医院统筹使用;拨付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时,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
(2)市医院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负责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人数,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给付,具体拨付方式按《镇实施(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规定执行。
九、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因违反规定套取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导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合理支付的,除追回所涉金额外,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管理制度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中发〔20xx〕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5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xx〕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办〔20xx〕157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基层〔20xx〕105号)等文件精神,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共4章1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与原则、实行总额预算管理的范围及对象;第二章预算控制指标分配,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控制指标总额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控制指标;第三章预算控制指标结算,实行“总额控制、按月预付、综合考核、年终决算”的结算方式。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一)明确管理对象,提高我市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从20xx年度全市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情况看,全年统筹基金支付超过100万元的医疗机构有136家,基金支付量占据了全市基金支付的99%,大数集中效应明显,加强对规模以上医疗机构的'基金使用管理可以显著提高我市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科学确定指标,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全市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收入总额确定全年医疗费用的预算指标,筑牢保障底线,着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在确定的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控制指标总量范围内,以近三年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加权平均值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同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时间、有效服务量等因素,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建立完善机制,调动医疗机构控费的主动性。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结余额度和超支费用的处理和分担办法,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和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和医保基金。
(四)落实综合考核,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总额预算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医保服务协议和年度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对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费用、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预算资金确定、质量保证金返还等挂钩,积极防范实行总额预算后定点医疗机构推诿拒收病人、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全面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不降低。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医保管理制度
1.根据平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特殊病种有以下几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的治疗。
2.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由患者及医生共同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申请表,并附上所需诊断依据的相关材料,经科主任及业务院长签字同意后送医保办审核同意,再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3.特殊病种病人就诊,必需持专用病历,就诊医生将诊疗内容记录在专用病历上。
4.特殊病种待遇仅限于治疗其规定病种治疗范围内,当治疗其它疾病时,仍按普通病情对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特殊病种每次就诊,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0天。
6.特殊病种的医疗费发票经医保办管理人员按规定审核盖章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1.根据平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殊病种有以下几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的治疗。
(7)肺结核辅助治疗。
(8)10岁以内患苯丙酮尿症的参合儿童。
(9)重性精神疾病。
2.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由患者及医生共同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申请表,并附上所需诊断依据的相关材料,经科主任及业务院长签字同意后送医保办审核同意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3.特殊病种病人就诊,必需持专用病历,就诊医生将诊疗内容记录在专用病历上。
4.特殊病种待遇仅限于治疗其规定病种治疗范围内,当治疗其它疾病时,仍按普通病情对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特殊病种每次就诊,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0天。
6.特殊病种的医疗费发票经医保办管理人员按规定审核盖章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1.医保病人床位费按各级医保规定标准进行计算机程序自动控制管理,超标准部分病人自负。
2.医保办管理人员根据医生填写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意见。
3.医保办管理人员对住监护病房时间超1个月的病人应经常与主管医生沟通,询问是否仍符合医保规定。如不符合应及时转出监护病房,对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监护病房床位费及治疗费不得纳入医保支付。
4.医保病人不得挂床住院,对住院天数超30天以上的人员,医保管理人员应经常与主管医生沟通。同时告知住院病人。
病房医保限定支付范围,限以下适应症之一的危重病人:。
(1)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器官功能衰竭;。
(2)严重创伤,各种复杂大手术后及列入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术后需要监测器官功能者;。
(3)心脏复苏后;。
(4)严重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失调者。
1.医生开出住院许可证后,病人在医保窗口办理入院登记,管理人员根据规定认真查阅门诊病历,对入院指征及病种进行审核并登记。
2.参保人员急诊或在非正常上班时间住院治疗的,办理住院手续的收费处工作人员及主管医师负责告知病人/家属次日到医保窗口补办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管理人员在做好审核登记后向病人发放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4.主管医生务必做好医保病人的身份核对工作,医保管理人员每周定期下病房对医保病人身份进行抽查核对。
5.主管医师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根据病情及出院带药的规定,开具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并对病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进行再次审核。
对代管出院病人按各级托管单位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加盖发票审核章并签名,告知病人带上报销需用材料,到经办机构报销。
1.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2.医务人员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服务,严格实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
3.医保办管理人员每日对住院病人医疗费进行审核(包括药品,检查,治疗,材料。护理收费等),如有疑问,及时与相关科室及主治医师沟通核实,避免出院病人不合理费用,做到出院前更正落实好住院费用,以减少医保经办机构的剔除费用,维护病人权益。
4.医保办每季度末定期抽查数份出院病历,对检查、用药、收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主要查记录情况),对存在问题向相关科室反馈,并落实整改。
5.对不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主管医师及相关科室责任人应做好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工作。
6.对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剔除费用,各相关科室要认真进行核对解释,及时反馈,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修正。
1.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基本医疗保险者服务。
2.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3.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规定进行管理。
4.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服务,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及各项诊疗项目适应症,严格实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5.计算机网络中心确保电脑程序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确保医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6.按医疗服务协议条款及时做好医疗费用的对帐结算工作。
医保管理制度
一、凡满足《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条件的需住院的医疗保险患者,由住院处审查人、证、卡须相符,ic卡由住院处保管(急、危、重症来持证、卡者,须24小时完成补办手续)。
二、病人住院后,一般情况下当日做出诊断,确定治疗方案,疑难病要在三天内确定诊断,要做到不延诊、不误诊、不漏诊、早诊断、早治疗。
三、凡需要会诊的病人,按医院会诊制度执行。
四、各种辅助检查要合理,坚决杜绝不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重复检查,所有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病志要有记录。凡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后,家属或患者签字。到医保科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在治疗上要到合理用药。所有用药必须有医嘱,不使用与本病无关的药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详细记载,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表,在《药品目录》内的需药品须由家属或患者签字及科主任签字医保科同意,医保中心批准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回扣”“促销”药品,否则后果自负。
六、严格按《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安排参保人员入院、出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住院或挂名住院,不得推委患者。对出院患者在《门诊手册》中记录出院小结,防止重复住院。同一种病15日内不能重复住院,对于符合转诊条件,须科主任签字,医保科登记,主管院长审查登记盖章,报医保中心同意后方可外转,转出医院须是上级定点医疗保险机构。
医保管理制度
一、医保患者必须符合《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诊断标准》方能住院,需持医疗证、身份证和住院通知单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由医保科审查人、证是否相符。
二、医保患者住院后,到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医保中心。
三、医保患者住院后,应早诊断、早治疗,疑难病要在三天内做出诊断。为医保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推委。
四、各种辅助检查要合理,坚决杜绝不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重复检查,所有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及重复检查,所以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病志要有记录。凡病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诊疗项目和药品须经治医生提出申请,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科主任、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医保科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在治疗上要做到合理用药,所有用药必须有医嘱,不使用与本病无关的药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详细的记载,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使用目录外药品须经治医生提出申请,患者或家属签字,科主任、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医保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要严格加强住院管理,不准挂床住院、通勤住院和顶替住院,出院带药不超过三天量。
医保管理制度
院长行政查房是院长带领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定期深入科室,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科室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现场办公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管理形式。为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科室规范化管理,促进科室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从而全面提升医院各项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查房的目的:
通过定期对全院各科室进行行政查房,全面检查医疗护理质量、医德医风、规章制度执行、收费情况等工作,并听取意见,解决问题,促进科室规范化管理,提升医院各项工作管理水平。
二、参加行政查房组成人员:
由正副院长带队,办公室、纪律监督小组、医教科、护理部、院感科、设备科、后勤保卫科负责人和抽调有关人员参加。
三、行政查房查看内容:
主要包括科室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劳动纪律、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物资供应、安全保卫;医疗核心制度、知情同意(医患沟通)、处方病历书写质量、临床教学、医疗保险(新农合、高州城镇医保、茂名城镇医保)、合理规范用药、专科收治病人管理;护理措施落实、查对、隔离消毒、无菌操作、疫情报告等与护理、院感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设备使用与管理等。同时对科室提出的疑问及实际困难进行现场解答和解决。
四、行政查房分组情况及分工:
(一)行政管理组:
主要检查科室行政管理、劳动纪律、仪表着装,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医德医风、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
(二)后勤保卫组:
主要检查科室环境卫生、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物资供应和管理、用餐问题、设备使用与管理、维修保障等。
(三)医疗组:
执行情况;病历(包括门诊、留观病历)质量、处方质量、合理规范用药情况;按专科收治病人情况;临床教学开展情况;医疗保险执行情况;医技科报告单及各类登记材料的书写质量;医疗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等。
(四)护理院感组:
主要检查科室基础护理、生活护理、专科护理、心理护理等护理情况;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隔离消毒制度、无菌操作制度等与护理质量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护理查房、病区管理、药品管理、收费管理情况;护理文书书写质量;消毒隔离、传染病疫情报告、院感管理情况等。
五、行政查房程序:由各小组按各自分工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集中在科室通报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最后由院长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对在查房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医院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对一些原则性问题和屡犯或整改效果不满意的问题,除处予经济处罚外,还与职称晋升、人事聘任直接挂钩。
七、凡院长在查房中提出需要解决的事项,有关职能科室要加强督办,并将承办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并转告医院办公室。
八、行政查房每周一次,每次检查一个科室。每次查房前由院办负责通知参加行政查房人员集中,统一行动。
九、各检查小组可根据本线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和标准。
十、本制度从20xx年5月6日起执行。
医保管理制度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医保管理制度
1、临床科室收治参保病人必须核对病人身份,防止冒名顶替。
2、核对被保险人的资料后将病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附在病历中。
3、被保险人出院后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附在病历中归档。
4、长时间住院参保病人阶段结算重新入院,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可重新复印附在运行病历中。
医保管理制度
1.收到前来就诊的患者就诊单时,需认真核对患者住院信息与医保信息是否相符。
2.及时为患者办理医保登记手续,认真核对登记后的医保提示信息,并按照提示告知患者主治医师,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参保患者缴纳住院押金1000元,出院结算时只负责个人费用结算部分,统筹部分费用先由医院垫付。
4.本院门诊慢病和特殊群体费用做到及时结算,特殊情况与医保、患者沟通协商解决。
1.收接外院单据时要认真核对单据和报告单是否相符,日期是否相符,与备案的病种是否相符。
2.接单据时要随时记好身份证号,电话,提醒报销时间。
3.接单据时要做到随接随传,以免单据丢失。
1.医保患者结算时做好费用审核,并将费用全部上传市社保中心。
2.认真核对医保结算单中的'各项指标。
3.每天将结算的医保患者结算单进行整理。
1.每月初将上月结算的医保结算单及明细分类整理。
2.将上述表格、医保结算单报医保中心。
医保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xx)26号文,(20xx)57号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医保刷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供药店全体员工共同学习,遵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显定点标识。在药店明显地方悬挂医保投诉箱,设医保政策咨询处,执业药师指导购药处及宣传医保政策栏,保证药店24小时供药。
2、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本着价格合理,服务百姓的宗旨,明码实价,保证刷卡药价与现金药价一致。
3、刷卡人员坚持核对持卡人身份,对人、证、卡不相符者拒绝刷卡,并作好解释工作。
4、熟悉医保目录,熟悉微机操作技术,提高业务水平,不得将医保目录外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对个别不理解的参保人员要作好耐心细致的工作。
5、店内人员坚持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务态度,优质的药品质量,低廉的价格,赢得参保人员的认可,争做医保合格药店。篇二:医保刷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1)。
考核管理制度
1.周一、周五如无特殊工作,业务员应当在早8:30回公司参加公司会议,如不能参会,应在早8点前向总经理电话请假。(只能向总经理请假,向文秘请假无效)。未请假者,周一扣100元。周五扣200元。
2.周二至周四,业务员应当向文秘发送短信进行考勤汇报。短信内容包括:今日工作内容、拜访医院或客户名称。当天短信仅对当天考勤有效。未短信汇报者,每日扣20元。
业务员应对每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周工作进行规划,填写《周工作总结与计划表》并在每周六早10点前将电子版发送至总经理邮箱,抄送文秘邮箱。周报表少发一次,扣50元,晚发一次扣20元。
1、业务员应对每月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月工作进行规划。
2、《月工作计划与总结》应在每月30号之前发送至总经理邮箱,并抄送文秘邮箱。此报表不作为考核项目。
3、《销售预报表》应在每月30号之前发送至总经理邮箱,并抄送文秘邮箱。此报表作为考核项目,少发一次扣200元,晚发一次扣100元。
医保管理制度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