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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次日起计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__年8月31日起至20__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4.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时间:
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__________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例】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家装修房屋需要钱,于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从我处借走__________元现金,并写有借据一张,承诺一个月后还款,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归还原告__________万元,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备注:起诉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用蓝黑或黑色),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需用a4纸复印)。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____号。
上诉请求。
2、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施工纠纷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进行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在上列纠纷案的代理人。乙方律师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中止代理,所收律师服务费不退还。
三、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服务费不退还。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授权处打勾认可)。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可代为行使下列权利: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诉;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领取诉讼标的。
五、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试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等规定,收费方式为:(以下任选其一)。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时一次性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总额计人民币元。
2、以标的额的%,向甲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结案后据实结算。乙方预收人民币元。
七、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及非诉讼调解,见证等止(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撤销诉讼。乙方不退还所收代理费)。
时间:年月日。
甲方:乙方:湖北律师事务所。
地址:办公地址:武汉市。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施工纠纷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为甲方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在诉讼(包括仲裁、非诉讼调解等)中的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办理、按时出庭,不得延误或推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七、甲方涉案性质属__________,争议标的为__________元。
八、根据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费__________元整。
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函电、通讯、交通、资料、调查等项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案止(包括判决、调解、仲裁,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签订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依原合同执行。任何一方违约,按应收代理费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立案为准),甲方提出终止代理合同的,代理费一律不予退还。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代理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代理律师: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纠纷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与某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该案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并提供相关法院裁决资料,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执行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执行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交纳律师手续费人民币元(请求金额的1%),交纳差旅费元(请求金额的1.5%),复印费、材料费、通讯费100元。本案所需诉讼费、申请执行等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再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15%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乙方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七、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一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十一、风险提示:
1、本案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相关方面的干扰,对此本所不承诺本案的执行标的能够得到完全实现。
2、本案赔偿范围和损失数额最终的认定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
3、本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计算投资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低,甚至低很多。
4、该案件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审理或者执行完毕。
5、其他暂时无法预见的风险也可能出现,在此一并提示。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变更抚养费;。
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审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给予纠正。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_________________婚生女儿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抚养。上述《离婚协议》以及对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履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_________________(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却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知,首先上诉人的现有状况并无不利于孩子的抚养条件,其次被上诉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于孩子怠于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换言之,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至今,上诉人一直严格遵照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抚养问题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诉人的生活环境存在重大变更导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因此被上诉人诉求变更抚养权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法院对此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原审判决将父母二人对孩子共同抚养随意变更为孩子由其母亲单独抚养,恶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
也许孩子的母亲,也就是被上诉人并没有考虑孩子的感受,没有考虑如何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这让上诉人觉得很难过。但是更另上诉人震惊的是,一审法院偏听偏信,恶意袒护被上诉人,随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原本父母共同抚养的和谐格局强行打破,直接导致一个年仅5岁的孩子将要面临失去父亲疼爱的局面,上诉人认为这对于孩子今后的人生道路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反而更加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随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恶劣影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和孩子的共同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民事纠纷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4.其他特别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
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的________%支付。
甲方:乙方:
代表人:受托律师: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签订时间:年月日。
货运合同纠纷案调解代理人协议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赵__(桥东__黑马收货站,个体工商户)货运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及诉外调解代理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黄__、任__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和诉外调解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甲方如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谈判、和解;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完成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采用风险收费的方法代理并支付委托费用。具体收取方式为:
1、乙方办案期间所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2、律师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赔额的30%作为律师费。支付方式为:在甲方得到还款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还款,须根据每期的赔付金额,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两期付清,每期20万,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方式也为两期,每期为20万215;30%=6万)。
六、甲方擅自终止委托事项或撤诉等,其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并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本案结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从事进行其他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代理本案期间,甲方就本案不得组织越级上访,不得发生暴力冲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发生上述事件给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
乙方:(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闵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长。
托代理人_,上海__律师。被告__厂,住所地省市路号。被告__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__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__公司诉称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__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原告__公司与被告__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__公司以货款_________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__________元,由被告__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____月____日书记员__。
律师出庭代理纠纷案合同
原告中国,住所地:____市新兴。负责人张,行长。委托代理人林x、龚x,系中国xx员工。
原告中国与被告何、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树新、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中国(以下简称)的委托代理人龚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何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为45106书292,按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并约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被告何借款用于购买一辆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的车牌号为桂d-0683,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50x0781,并用该车作抵押,在____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竺为上述借款作保证担保,按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合同约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何发放了汽车消费按揭借款66000元。被告何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拖欠借款本息,至今已达15多期,到201________年1____月____日止累计拖欠借款本息31946.2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主动履行还款的义务,未能及时归还拖欠的借款本息。被告何行为违反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11.5款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要求被告归还全部的借款本息。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解除被告何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
3、被告何用于借款的抵押物车一辆,车牌号为桂d-0683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竺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4、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桂d),拟证明被告车辆的号牌和号码;。
5、被告何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6、x个人汽车贷款还款明细表,拟证明被告到20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后没有还过款及到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9854.20元,利息5861.60元的事实。
被告何、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案件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何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66000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息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期为借款对应日。被告何用其购买的车牌号为桂d-0683挂,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50x0781的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且已在____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竺为上述借款作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何发放了汽车消费按揭借款66000元。借款后,被告何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拒还借款本息,到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9854.20元及利息5861.60元。因被告拖欠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起诉成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与被告何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何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期为借款对应日。另外,《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11.5款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借款后被告只归还了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已经超过三期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何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何提前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9854.20元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截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9854.20元,产生利息为5861.60元。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止。
被告何以其购买的车牌号为桂d-0683挂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被告何不按《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被告竺作为保证人,在(合同编号为45106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为被告何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66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案中因原告要求被告何提前归还借款,根据《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竺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原告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因此,被告竺与原告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对被告何尚欠原告的借款39854.2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竺对被告何尚欠的借款本金39854.20元、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一款、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何应向原告中国归还借款本金39854.2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利息为5861.60元,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利息按照合同编号为45106书292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止)。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起________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或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
人民陪审员 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书记员 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________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________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1991年9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前往被告处委托卖出5股真空电子a股(每股面值100元),并当场填写了“代理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注明委托有效期限为当天,卖出价格为市价(当时的市场交易价为每股619.80元,起诉时已达每股934.40元)。当天没有成交。被告在9月13日下午2时09分,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告名义将其名下的5股真空电子a股卖出,成交价为每股619.70元。11月2日下午,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成交过户交割手续,领取了交割款。嗣后,原告以被告超越代理权,擅自卖出其名下的股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股票。
法院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未在代理期限内将股票卖出,双方的代理关系即行终止。
事后,被告仍以代理人身份擅自卖出原告名下的股票,属无效代理行为。但原告在得知股票卖出后,并未否认,而与被告直接办理了交割手续,应视为对被告代理行为的追认。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要点]?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证券公司代理行为的效力。?
对被告的代理行为,本案原告既不否认,也未提出异议,却与被告办理了成交过户交割手续,这无疑是对被告越权代理行为的一种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本案被告无效代理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年月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年月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年月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__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__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是违背本案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的。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根据我国法律,一项商品房的完整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两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两项权利的买卖。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就包括了这两项权利的买卖,这可以从出卖方已经履行的义务推断。如果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这违背了当事人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造成一方权利的不完整。
4、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房屋的产权证”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约定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人们一般对房屋产权的理解,房屋产权手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本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买受人取得完整的对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两方面,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这里的“房屋的产权”应当理解为包括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二、“办理”房产证应理解为办理完结并由房屋买受人实际取得房产证。
1、被告认为在与原告的约定中所谈的“办理”应理解为过程意义,而非结果意义,即只要被告着手进行了,就算履行了义务,而不管结果如何,也就是说,在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义务上,只要被告在两年内着手为原告办两证即意味着被告合理的履行了义务。我们认为被告的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本协议上下文的文意,也不符合合同目的,更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协议的上下文的文意传承上看,“办理”二字出现在“办理完毕房产证”的义务约定之后,其目的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补充说明,其意义也与前文的“办理完毕”一脉相承,也就是说“办理”与“办理完毕”具有相同的意义。从本协议的目的上看,是为解决原告久久得不到房产证的情况而进行的约定,其目的显然是敦促被告尽快为原告办证并使原告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两证,如果在这里将“办理”理解为过程意义,则这个协议的约定两年期限将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过程意义上,被告早在本协议签署前就已在为原告“办理”两证,只是没有“办理完毕”而已,显然如果仅将“办理”理解为着手进行,则被告将绝对不可能违约,本合同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从法律规定上看,“办理”通常也是从结果意义上加以规定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根据该司法解释,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的办理两证的义务应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并使买受人取得”。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__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20__年,均已超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两年办理期限。应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称在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积极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即应认为被告遵守了与原告的协议,而没有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完毕产权证,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所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预交给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税费及其它费用共计元,而被告给原告的发票总额仅为元。原告多交部分被告理应退还。
被告多收取原告的费用,于法无据,对被告而言属于不当得利,而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失,故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手续的办妥就应当指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本案中,被告截止20__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年月日协议的约定赔偿业主李某元。另,某公司多向原告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理应退还原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___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受______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营_________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__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
1.“信息公司”、“甲方”:指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2.“数字证书服务”:指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3.“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
4.“本协议”:指《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合法登录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
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__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______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______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1993年6月26日,原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名册登记,并开设a113121662号码的股票帐户。1993年8月初,原告在武汉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分别购入富耀股票9000股,哈医药股票1.5万股。同年8月12日、13日、16日,被告在案外人蒋某未出具原告委托书及任何委托手续情况下,让蒋某在其处填写交易委托单后,将原告帐户内的上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883”交易席位上全部卖出。在蒋某未出具原告磁卡及身份证情况下,又将原告股票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由蒋某签字,并根据蒋某的要求,将原告股票的全部售后得款392524.27元转入蒋某设在被告处的.资金帐户。同年10月7日,原告至某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申报卖出股票,发觉帐户内股票已被抛售。与被告交涉无果后,原告遂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委托的情况下,让蒋某填写委托单抛售原告名下的股票,成交后违反规定,将交割凭单直接交由蒋某签收,并将股票交割金转入蒋某的资金帐户,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办案要点]?本案是一起无权代理引起的股票买卖纠纷,事实比较清楚,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委托卖出原告名下的股票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本案原告周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了名册登记,开设了股票帐户,其对自己依法取得的股票享有所有权,其他人未经其同意或授权均不得处分。证券公司若代理卖其股票,必须取得周某的委托授权,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但本案被告在案外人蒋某未出具原告委托书及查验原告身份证、股票帐户、资金帐户情况下,让蒋某在其处填写交易委托单,将原告帐户内的上述股票卖出,并将原告股票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由蒋某签字,全部资金转入蒋的帐户。可见,被告实施的这些行为,并未取得代理权,事后也未得到原告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因自己的无权代理行为侵犯原告的股票所有权,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返还原告股票交割金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
另外,由于原告股票实际上是被案外人蒋某卖出,并且所卖股票的全部资金转入蒋的帐户,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再向蒋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