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或生活等方面的体验与感悟的总结。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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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月心得体会
公路安全意识的培养是社会各界持续努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推动公路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每年的五月被确定为公路安全月。今年的公路安全月活动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通过参与公路安全月活动,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也从中获得了不少感悟以及对于未来安全出行的思考。
首先,公路安全月活动增强了公路安全教育的普及力。在活动期间,国家和地方政府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包括在电视、广播、报刊媒体上发布相关的安全宣传广告和报道,校园里举办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社区内组织开展宣传演讲等。这些举措有效地提高了公众对于交通安全的关注度,增强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在自己参与了几个公路安全月宣传活动后,我深切感受到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不仅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方面有所提高,也主动向周围的亲友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
其次,公路安全月活动促使了公安交管部门的加强执法力度。公路交通执法人员在公路安全月期间加大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整治措施。比如,加强交通巡逻、增设交通监控设备、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等。这些措施有效地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亲身经历了一次被交警拦下检查的情况,虽然花费了些时间,但我深感这样的执法力度是必要的,它提高了交通安全的水平,让每一位行人和车辆都能够更加安心出行,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再次,公路安全月活动鼓励了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和贡献。各大公司、工厂、学校等单位纷纷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培训、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各大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并举办了一些公益活动,如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举办交通安全知识竞赛、设置交通安全提示标识等。通过这些举措,单位内部形成了良好的安全氛围,员工和学生在工作和学习当中对于交通安全有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最后,公路安全月活动动员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与社区、学校和单位等形成了合力,共同推进公路安全事业的发展。各界纷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交通安全讲座和培训等,共同营造安全出行的良好环境。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力量得到充分发挥,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得到了明确,各方共同努力提高了公路交通安全水平。
总的来说,公路安全月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增强了公路安全意识,促进了公路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参与其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提升了自己的安全意识,并将这种意识传递给周围的人。同时,我也看到公安交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在公路安全事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公路安全活动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形成更加广泛的参与热潮,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心得体会
公路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而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则是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的关键环节。我从事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多年,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通过五个方面来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现代科技应用、加强教育宣传以及加强信息共享。希望我的体会能够给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首先,加强执法力度是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只有依法严格执法,才能够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确保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技巧达到一定的标准。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此外,还要注重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其次,完善管理制度是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制定和完善有关公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此外,要及时总结公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和经验,不断完善公路安全的监管措施,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提升现代科技应用是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的趋势。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效手段来提高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例如,可以利用高清摄像头和智能监控系统对公路交通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为执法提供证据。此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交通数据进行分析,科学评估交通风险,以便制定更加精准的安全管理策略。
第四,加强教育宣传是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公路安全监督管理不仅仅是依靠执法和管理,还需要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的自觉遵法和自我约束。因此,我们要加强交通安全法律知识的宣传,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此外,还要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力度,例如学生、老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
最后,加强信息共享是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公路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是打破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壁垒的关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以便全面掌握公路安全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总之,公路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只有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现代科技应用、加强教育宣传以及加强信息共享,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希望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能够根据我的心得体会,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的保障。
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心得体会
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作为交通管理部门,我们需要加强对公路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就与大家分享。
公路作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公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加强对公路安全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通过稳定有序的交通环境,才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第二段: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首先,要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督促公路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减少违法行为。其次,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让交通违法者知法、守法。同时,要加强对酒驾、超速等高发行为的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路道路设施的完善与安全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监督管理,提高道路的设计和建设水平。首先,要依法规范施工方和设计方的行为,确保道路工程质量,防止施工不合理导致的事故发生。其次,要及时维修和更新老化路面,特别是在道路损坏较为严重的地区,要加大维修力度。同时,要提高对道路设计标准的要求,合理规划和设计交通设施,为交通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第四段: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
驾驶员是公路交通的重要参与者,其素质直接影响交通安全。因此,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首先,要加大对新驾驶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基本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其次,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考核和监督,严禁驾驶员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驾驶员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及时了解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和事故记录,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段:加强对公路安全的宣传教育。
公路交通安全是整个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需要广大公民共同参与。因此,要加强对公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加强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强对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结尾:公路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认清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道路设施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共同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而努力。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一定能够建设更加安全有序的公路交通环境,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路安全的心得体会
公路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一名公路使用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不断加强对公路安全的认知,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以下是我对公路安全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在路上行驶时,我们不能将注意力放松,要时刻密切关注前方的道路情况和其他车辆的动向。要特别注意盲点和遮挡视线的位置,减慢速度并给予合适的回避。同时,我们还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行为,以免给他人和自己带来安全隐患。
其次,我们要正确使用交通工具。无论是汽车、摩托车还是自行车,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保养是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驾车族而言,我们要按时进行车辆检查,包括刹车、灯光和轮胎等,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对于骑行族而言,我们要选择合适的车道行驶,尽量避免与机动车辆共享同一道路,提前做好规划,充足的休息和饮水,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再次,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交通规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更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遵守规则不仅仅是要停在红灯前,更要注意给行人让行,避免占用行人道,尽量提前减速避让等。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只有大家在道路上共同尊重交通规则,才能真正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
此外,我们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驾车习惯不仅仅体现在遵守交通规则上,更体现在我们对待道路环境和其他使用者的态度上。我们要尊重其他驾驶员和行人,在遇到拥堵时要保持冷静,不鸣喇叭、不冲撞他人,而是耐心等候或选择绕行。我们要敢于拒绝危险驾驶,不随意超车、不疲劳驾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只有我们自己时刻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的安全。
最后,我们要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公路安全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新的交通工具、新的道路设施的出现,都会给我们的交通安全带来新的挑战。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的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关注最新的交通安全信息,做到科学、合理的驾车或骑行。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到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总之,公路安全是社会的大事,每一个公路使用者都应该保持高度警惕,正确使用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做好自己的本分,共同努力,才能真正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保障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美好的出行环境。
公路安全的心得体会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人们对出行需求的增加,公路交通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公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公路安全是保护人们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遵守的问题。在这里,我要分享我对公路安全的心得体会。
首先,遵守交通法规是确保公路安全的基础。公路交通法规是由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旨在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就意味着尊重交通规则、遵守交通信号灯、准时停车等,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例如,每一个红绿灯的切换都代表着不同的行人和车辆通行权,只有遵守信号灯的指示,才能做到有序通行。不过,实际情况却是存在一些人忽视交通法规的情况,这使得交通环境变得复杂和难以预测,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其次,注意行车安全是确保公路安全的关键。在车辆驾驶过程中,司机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术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司机应该始终保持警觉,时刻关注道路情况,注意观察和预测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行为,提前做出应对措施。此外,司机应该提高自身的驾驶技术水平,合理选择车速、保持适当车距、避免疲劳驾驶等,这些都是保证行车安全的重要因素。然而,也有些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疲劳驾驶、手机分心等违规行为,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再次,维护车辆安全是保障公路安全的前提。车辆作为交通工具的同时也是一种机械设备,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交通安全。驾驶员应该定期检查并维护车辆的各项功能,如刹车、灯光、轮胎等,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正常运行。同时,驾驶员还应该注意车辆的超载和过载问题,遵守道路的通行规定,不用非法改装或挂载超大尺寸物品。然而,有些人为了省钱或者追求个性化,忽视了车辆的保养和安全问题,这不仅增加了车辆发生故障的几率,还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最后,加强公路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公路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教育可以增加人们对公路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其安全意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向公众宣传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事故案例等,引导公众养成合理使用公路的习惯。此外,学校也应该将公路安全纳入到教育教学中,让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了解交通规则和安全技巧,形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总之,在保证公路安全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维护车辆安全。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合力,才能真正做到公路安全,为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同时,加强公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也是确保公路安全的重要手段。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和谐安全的公路交通环境。
公路
公路是人类灵活便捷的交通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存在着危险的。为了自身安全,以及那些与驾驶员们擦肩而过的行人、车辆,我们需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培养道路文明习惯。在长期的教育学习和驾驶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以期更好地强调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驾驶是基础。
作为驾驶员,安全驾驶的基础是遵守规定,减速慢行。在日常行驶中,要严格遵守红灯停车、左转弯、超车、掉头等行车规定,避免闯红灯、随意超车、毫无准备地掉头等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要做到慢行和减速,近年来,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的车流量不断增加,我们需要关注减速带、限速标志、车辆安全监管等,减慢车速,保障自身安全和其他驾驶员的安全。
二、规范驾驶行为更为重要。
除了遵守规定,规范驾驶行为也是提高公路安全等级的关键。要有规范、合理的思路,合理规划自身行车路线,并且避免在道路上停车,确保自己的行为不影响被其他车辆追尾或刮擦。同时,我们应该注意路面状况,避免跟车行驶距离过近,制定安全的行驶协议。
三、道路交通标志是灵魂。
路面标志是公路上的指示标志,对于驾驶员们来说,它更是一道“行车路线图”。因为道路交通标志的符合性和适当性,是否放在明显易懂的位置,直接影响着驾驶员们观察、遵守标志,进而判断和采取相应的驾驶方式。所以我们需要理解道路交通标志的固定位置、形状和规范使用,为出行提供更加便捷、准确和安全的路线。
四、驾驶员们应该有紧急处理能力。
作为驾驶员,我们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事故还是可能发生的,为了减少损失,我们需要掌握紧急处理能力。例如经过了便道,车子突然坏了,停中车道内,该如何做?这时候我们不应该惊慌失措,要迅速开启车子警示灯,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设好三角警示牌,防止其它车辆经过刮擦您的车辆及造成交通拥堵。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如何进行紧急维修,掌握基本的救援技能,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交通事故或者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遵守交通规则,与他人文明互动。
最后,我们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与他人文明互动,这样才会有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在道路上遇到行人、车辆避让时,我会先提前减速并让行,特别是行人过马路的时候,更要慢行一点,看起来更加安全。化解过街矛盾,我们不能大喊大叫,不要与车友激烈讨论,一般用让步来化解争议。尊重和理解参与道路交通的所有人员,做一个谨慎谦和,有道德可言的驾驶人员,将减少道路上的摩擦,提高公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文明程度。
总之,做一个安全合规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了解道路交通标志、掌握基本紧急处理技能,最为关键的是心态的调整,建立爱护生命、尊重他人的安全文化,实践安全交通新理念,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公路、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
公路
公路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交通运输工具的普及以及社会进步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车辆踏上公路,公路安全就更加重要。这是一个需要每个人关注和积极参与的事业。在我的驾驶生涯中,我深刻领悟到了公路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遵守交通规则让行车更安全。
行车安全的前提就是遵守交通规则。驾驶人员必须要认真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遵守交通规则。如果违反交通规则,不仅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且还会危及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在我驾驶的过程中,我时刻保持着谨慎和警惕,尽量避免超速、闯红灯等违规行为,这使得行车更加安全。
第三段:维修保养让车辆更稳定。
车辆的维修保养也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证。一辆好车不仅是指外观和性能的良好状态,更是指在行驶中更加稳定,减少发生故障的概率。因此,我始终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定期保养车辆,确保车辆配件的正常工作。只要我们时刻保持车辆状态的好,行车就会更加稳定,从而保障行车安全。
第四段:正确驾驶姿势让驾车更加轻松。
正确的驾驶姿势能够让驾车过程更加轻松,以及更加安全。始终保持稳定的座椅和方向盘调节,使得驾驶者可以更好地控制车辆。此外,我还通过学习驾驶技巧来提高自己的驾驶水平,像是换挡时更加流畅、减速时更加稳定等,从而增强了自己的驾驶信心。
第五段:注意行车环境提升行车安全。
在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时刻关注路面情况和车辆周围的交通状况,尽量避免行驶中的障碍和危险。同时,还要避免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保证自己在行车时始终保持清醒和谨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和乘车人的安全。
结尾:
公路安全无小事,每个人都应该时刻关注和参与。在我的驾驶生涯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公路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并注意行车环境,才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积极改善车辆状况以及保持良好驾驶姿势,也是行车安全的必备条件。让我们共同关注和维护好公路安全,创造安全、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现行的《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下面是修正后的条例详细内容。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储运、维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督促、支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协助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功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发生质量问题,应承担其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标识、合格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志。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发生质量问题,应承担其责任。
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
(二)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
(三)不得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
(五)不得生产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
(六)不得生产和销售伪造产地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志的产品。
(七)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并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八)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用进口散件组装的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组装厂的厂名、厂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中文说明书;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应当标明安全认证标志。
第九条产品实行监制的,监制者应当履行监制职责,并对所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条产品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受轻度损伤尚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应当标明“次品”或者“处理品”字样,方可出厂和销售。
第十一条产品不符合所明示的产品标准、质量状况以及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出说明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和履行,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其追偿,该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应当补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储运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储运的有关规定,按产品包装标明的要求作业,保持储运产品的质量,履行验货交接制度。因储运不当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储运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维修者应当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范。维修后的产品在保证使用期限内发生维修项目的质量问题,维修者应无偿修理;因维修过错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省性的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其计划应报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审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于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对工农业生产及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影响产品的.监督,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复制和录制有关的票据、账册、协议、函电及其他资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
(三)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施行封存或扣押。封存或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的程序和限额施行现场处罚。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揭发、举报产品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各新闻单位应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管理协会有权查询产品质量问题,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建议有关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设置的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为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并发给《验收合格证书》、《授权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证检验数据。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的依据是:。
(一)产品所采用的有效标准;。
(二)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合同约定及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
(三)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或批准的质量判定规则和规定。
第二十条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据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任务书或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抽样数量和方法严格按产品标准或者抽样方案执行,样品由受检者免费提供,检后样品留样期满后,除已损耗部分外,均退还受检者。
第二十一条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安排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产品,除国家安排的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用户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安排的监督检查外,在同一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验。
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收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安排的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监督抽查,费用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委托检验、仲裁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复查、质量评价性检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委托检验由委托方交费,仲裁检验由责任方按责任程度交费。
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检验技术规范,并对检验结论负责,对受检者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受检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对其他监督检查检验数据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终局结论。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生产和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等值以下罚款。
(二)违反(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属于有包装的产品、限期使用的产品和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实行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没收监制者监制所得,并处以监制所得1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产品的,处以封存产品货值1倍至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收其检验收入,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至3倍罚款,直接责任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吊销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对在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中掺杂掺假,降低、破坏其有效成分和质量性能,并用于销售的行为,比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妨碍产品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举报、揭发产品质量问题者进行辱骂、殴打、威胁和打击报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公路
公路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其中蕴含着对公路行业的理解和对生产安全的重视。在日常工作中,我个人深刻认识到了公路安全生产对于我们每一位从业者而言都是无比重要的事情。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的五段式文章。
第一段:公路行业的重要性。
公路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同时也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它关系到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公路事业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加强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全民的出行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段:公路生产安全的重要性。
在公路事业的推进和建设中,公路的生产安全至关重要。每年都有许多交通事故,其中不乏公路安全事故。公路安全事故不仅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许多不良的影响和隐患。公路从业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公路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公路建设和维护的安全。
第三段:公路从业者的责任。
作为公路行业的从业者,我们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公路生产安全,并且在工作中要高度负责,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做好岗前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同时,在公路事故中要紧急救援,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给事故人员带来最大限度的救助。我们的每一分努力,就是为了保障公路安全生产的大局。
公路事故往往是由于人的疏忽和机械设备的损坏而引起的。因此,公路安全的防范措施非常重要。我们要加强设备安装和机械保养,时常检查维修,及时处理不良状况。同时,避免路况不良的路段通行,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而且,进行规范施工并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也是防范措施的重点之一。
公路事故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也鼓励着我们更加强调公路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只有普遍加强安全意识,规范行业行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保证公路安全,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应当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自觉发扬公共利益观念,时刻关注公路事故,做好公路安全的知识普及宣传,使公路交通安全逐步得到提高。
总之,公路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无需赘言,每一位公路从业者都应当时刻关注、加强思考,在工作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重要性,并采取切实的措施,使公路从业行为更加规范、安全,为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推进和国民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公路
公路安全生产是建立在理性预防,综合治理基础之上的,突出安全防控,强化措施保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实施层层落实的安全管理体制。如何有效加强公路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全社会热议的话题。下文将围绕个人所感所想,探讨关于公路安全生产的心得体会。
公路运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它以行车安全为基础,要求各个环节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坚持以安全为底线,保障安全生产是企业、从业者、政府及社会的共同责任。公路安全管理需要对公路交通安全进行全流程规划、全方位组织、全过程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运营系统的设计合理、管理有效、运营安全整治。只有从根本上了解和控制事故的成因,提出有效对策,才能够更好地确保公路安全生产。
第三段:加强安全管理。
提高公路运输安全,必须以科学的管理制度、过硬的安全措施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采用一系列措施,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设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实行安全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层职责、地位和分工;制定科学的安全保障标准和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检查;与卫星定位、电子档案、广播、紧急求助等技术相结合,开展智能化安全管理,有效地加强公路运输的安全风险管理,为保障公路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第四段:从个人出发,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公路安全生产除了需要国家和企业的重视,我们每个人也要保持一个警醒的心态,对于自己的交通安全负起责任。我们要养成安全文明的习惯,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控制风险。当行车出现问题时,要根据情况采取安全预防措施,遇到突发情况也要稳心应对,切勿恐慌。公路安全生产关乎千家万户,每个人都有责任来为安全保驾护航。
第五段:总结。
从个人到社会,从前期规划到后期实施,公路安全生产的责任不仅在于管理部门,也在于我们每一个人。从规范执法到制定安全保障标准,从安全技术检查到智能化安全管理,都需要我们一起努力。做好公路安全生产,不仅是国家和企业的责任,更是每个人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大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把公路交通安全做到最好,为全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社会稳定、提高经济效益的大事,自中央到地方对此工作都十分重视,根据上级指示和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别是近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达到领导重视、责任划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安全有序的工作标准。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针对当前城乡客运车辆存在的超速、超员、乱停车拉客等问题,紧紧抓住“切实加强客运车辆道路交通管理,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这一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多措并举,全面加强客运车辆监管力度。
为切实加强客运车辆的交通管理工作,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客运整治专题会议,主要分析查找客运车辆在交通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整改实施方案,由安全部具体安排部署实施。同时,要求全体公司安全工作人员和司乘人员充分认识加强对客运车辆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1、公司安全部每天到车站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有:司乘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乘务员证、从业资格证、公司上岗证,车容车貌是否良好,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是否配备齐全。
2、路检路查工作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安全部定期组织安管人员上路检查。
路检路查主要是查违章行为,查事故隐患,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发现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及时处理或整改。
3、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一定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项检查均要有原始检查记录。
健全安全检查监督档案,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一律做到见车、见人、见证。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上路,不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员一律不上车,从而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发生事故后,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当事人和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四不放过”的内容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大力查纠客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有效预防客车事故的发生。
安管部门要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嘱咐,或进行个别。
谈话,尤其是在春运期间或“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庙会等社会活动期间,更要特别加强安全嘱咐和谈话。嘱咐和谈话的内容可以灵活多样,对于事故多发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驾驶员,可以进行重点谈话,同时做好嘱咐和谈话记录。。
定期组织安管人员对驾驶员进行家访,帮助解决驾驶员家庭的实际困难,以保证驾驶员无后顾之忧。要争取家属的积极配合,使驾驶员情绪稳定,心情舒畅,从而保证行车的安全。
充分利用gps监控平台,时时对公司车辆进行动态监管。如发现超速的车辆,立即发短信或电话进行通知,对不按核定区域行驶的车辆,要立即查明原因。对于屡次超速的车辆,给予500元或停运停班的处罚。
公路安全心得体会
公路安全是一个关乎每个人生命安全的重要话题。无论是作为司机还是行人,我们都应该时刻关注公路安全,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在我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我也积累了一些关于公路安全的心得体会,下面将从规范行为、安全意识、道路设计、交通宣传和紧急救援五个方面展开分析和讨论。
首先,规范行为是保障公路安全的基础。作为司机,我们应该严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合法运输;作为行人,我们应该走人行道,遵守交通信号灯,不擅自穿越马路。此外,使用手机、饮酒驾驶、闯红灯等行为都是公路安全的杀手,我们应该立即改掉这些危险的习惯,并对他人进行宣传教育。
其次,安全意识是公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时刻关注交通状况,提高对风险的认识。在驾车过程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觉,不要因为一点小事而转移注意力,专注于驾驶;作为行人,我们要提前对车辆情况进行观察,并在过马路时保持警惕。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再次,道路设计是保障公路安全的重要一环。对于车辆而言,道路宽度、标线、交通设施等都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性和顺畅度;对于行人而言,人行道、过街设施和隔离带等都是保护我们安全的屏障。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公路建设和维护,规范道路设计,减少隐患,提高行车和行人的安全等级。
此外,交通宣传是提高公路安全意识的有效手段。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媒体、广告、教育讲座等途径,向公众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举办交通安全日、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册等都能起到很好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此外,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们还可以运用网络科技手段,如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普及交通安全常识。
最后,紧急救援是确保公路安全的最后保障。在不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立即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尽快向交警或急救人员报告。同时,我们也要学习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例如止血、心肺复苏等,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进行适当的施救,保护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公路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于交通管理部门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自身的素质提高和安全意识的加强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规范行为、加强宣传教育、重视道路设计、提醒安全意识和掌握紧急救援等措施,我们可以共同努力,为实现公路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更安全、更和谐的公路环境。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心得体会
x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农药残毒检测工作从20xx年开展至今已有5年多了,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政府和广大市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部分农产品尤其是生长期短的蔬菜类,由于使用农药不当或在药效期内提前采摘上市,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时有发生。农药残留监测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为了把好蔬菜的安全关,我们将蔬菜检测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作。现将本年度的农残检测工作总结如下: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提高我公司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公司市场竞争力,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增强我公司农业整体素质,在市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在农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帮助下,公司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顺利开展。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精神,自20xx年开始,公司把检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20xx年又投入资金建成标准化质检室,配备了相关的仪器设备,配置了空调、冰箱,定制了专用的实验台。对公司农户进行了大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以上工作的开展为了让广大员工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和农残检测的重要意义。形成了全公司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
我国目前农药残留较为突出的是蔬菜中的农药残留问题。蔬菜是一种生长期短,茬口多的作物。在蔬菜生长旺季,也是病虫害发生的旺季。为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需要用农药防治病虫害。如果不按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由此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加强蔬菜种植管理和蔬菜现场的监管非常有必要。
1、生产。
按照20xx年初计划,在已有的蔬菜大棚中进行两茬种植。春季种植的有:辣椒,产量125吨;毛芹,产量40吨;韭菜,产量160吨;西红柿,产量270吨;黄瓜,产量200吨;野菜,产量50吨。秋季种植的有:辣椒,产量100吨;毛芹,产量200吨;韭菜,产量160吨;西红柿,产量90吨;黄瓜,产量100吨;野菜,产量50吨;叶菜,产量180吨。全年种植的品种为13个,产量约为20xx吨。
在品质上,公司领导严格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无公害和有机蔬菜的要求种植,全年生产20xx吨的无公害产品,并在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下于今年7月取得了260亩的自治区有机蔬菜认证资格。公司全心全意为市民提供安全放心的绿色蔬菜。
2、取样。
根据公司整体安排,公司抽检两个蔬菜基地:7号地和9号地。
蔬菜基地的菜农对我们的工作很支持,其实菜农也非常需要农药方面的新知识、新信息。在采样的同时,我们向菜农们介绍宣传了安全用药的一此注意事项,鼓励菜农们使用低毒无公害的农药。
3、检测。
检测所用仪器为农残速测仪。依据国家现行标准方法酶抑制率法,检测蔬菜农药残留是否合格。
4、结果。
20xx年,我们共进行蔬菜生产基地农残检测180批,抽取蔬菜500个样品,黄瓜、西红柿、辣椒、茄子、毛芹等13种品种,不合格样本0个,合格率为100%。
20xx年工作展望。
1、巩固现有工作,保持今年工作上取得好成绩;
2、加大抽检力度,确保每批蔬菜都能放心的上餐桌;
3、加大宣传广度,让公司每一位员工都知道蔬菜安全知识;
4、加大培训深度,对蔬菜种植员工进行系统的种植安全培训。
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跟上级领导部门的关心和帮助分不开,公司领导的重视给予我们极大的`鼓舞,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在20xx年将把检测工作做得更好。
公路安全心得体会
公路是现代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公路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公路安全不仅仅关乎个人的生命安全,也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一直对公路安全保持高度关注,并从自己的经历中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公路安全”的一些思考和感悟。
公路作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其安全问题时刻牵动着人们的心。然而,旅途中的安全问题往往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便和不安全感。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高度重视公路安全问题,尤其是那些常常长时间处于公路上的驾驶人和乘车人。
二段:驾驶者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公路上的驾驶者,我们肩负着更大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我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限速、禁酒驾、不使用手机等。这些规则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我们必须切实遵守。其次,我们要时刻保持警觉,提高对道路情况的判断和处理能力。公路上的情况千变万化,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合理掌握速度、车距等要素,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后,我们还要增强道路安全意识,不仅在自身的行为上注意安全,还要与其他驾驶者、交通参与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和配合,共同维护公路安全。
三段:乘车人的安全意识。
乘车人在公路上同样需要保持高度警觉和安全意识。首先,我们要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检查车辆的设施和安全装备是否完好。其次,在车上我们要时刻系好安全带,确保自己在发生事故时能最大限度地受到保护。同时,我们要时刻保持冷静和安全距离,不与驾驶员产生冲突和过激行为,以免影响驾驶员的注意力和行驶安全。最后,乘车人也应该帮助驾驶员观察道路情况,及时提醒驾驶员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共同维护公路安全。
四段:公路管理的完善。
公路安全不仅仅是驾驶者和乘车人的责任,也需要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划和监管。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维修的监督,确保公路的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可以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此外,监控摄像头和交通警察的设置也是提高公路安全的有效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规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段: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公路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除了驾驶者和乘车人应尽到的责任外,公众的参与同样重要。我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主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等方式来提高公路安全。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公路安全的目标。
总结:
公路安全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驾驶者、乘车人、公路管理部门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驾驶者和乘车人的安全意识,完善公路管理,加强公众参与,我们可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公路环境。让我们每个人都将公路安全当作一种自觉的行为准则,从自身做起,共同努力,让公路安全成为现实。
公路安全工作心得体会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公路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提高道路安全,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公路安全工作。作为一名交通警察,多年来,我也深刻体会到了公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难度。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在公路安全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公路安全工作的第一步是要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作为一名交通警察,我每年都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以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只有熟悉法规,我们才能够正确地执法和引导交通。我们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交通环境的变化。在工作中,我遇到过许多因为不了解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这更加坚定了我对交通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段: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而强化交通安全意识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关键。在公路安全工作中,我发现很多交通事故是由于司机驾驶不文明或不规范造成的。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如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管等,加强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例如,我们可以在路口设置交通指示牌,提醒司机和行人注意交通规则,还可以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段:严厉执法,维护交通秩序。
作为一名交通警察,我们的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公路畅通无阻。在工作中,我遇到了很多违法驾驶和交通混乱的情况,这时我们需要果断地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我们会对违法驾驶者进行罚款、扣留驾照或强制执行其他处罚措施。同时,我们还会对交通违法记录进行统计和分析,为道路交通规划和安全管理提供参考。通过严厉执法,我们可以减少违法驾驶行为,提高交通秩序,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第四段:加强道路监管和维护工作。
维护公路安全还需要加强道路监管和维护工作。在我所工作的城市,我们每天都会进行道路巡查和设备检修,确保道路设施的完好和交通设备的正常使用。我们还会对道路上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驾驶员和行人能够清晰地识别交通规则。此外,我们还会积极与其他部门合作,共同推动道路维护和改进工作,提高整体的道路安全水平。
第五段:积极开展公众教育活动。
除了执法和监管工作,积极开展公众教育活动也是提高公路安全的重要手段。我们组织了许多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如开展交通安全讲座,编写交通安全手册,并将其发放给驾驶员和行人。这些教育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行为习惯,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此外,我们还会在学校和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年轻一代的交通安全意识,为未来的交通安全奠定基础。
总结:
公路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努力共同推动。通过了解交通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严厉执法、加强道路监管和维护以及积极开展公众教育活动等多种手段,我们可以提高公路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一名交通警察,我将继续努力,为公路安全工作做出我的贡献。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道路将会更加安全,交通将会更加顺畅。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监测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各项工作;(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三)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发布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五)依法受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六)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机构;(三)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四)组织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措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项,保障公路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概算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比例列支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交工验收,未经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或者对检测意见提出需要整改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返工或者修复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应当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建设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结果、设计文件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开展水文、地质、地下管网调查;遇到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气体等不良环境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形,应当提出防治建议,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前期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地质、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交)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在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公路建设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或者安全性评价结果:(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大型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索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六)爆破工程;(七)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上述危险部位派专人值守。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及时治理和修复由该项目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拌和场、人员密集区等工程重点部位,应当采取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制度。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合同段执业。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与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按照监理规范,采取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关键部位、环节、工序的施工;发现质量或者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检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在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工程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试验检测单位执业;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及情况说明;(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纠正,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约谈和挂牌督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试运营,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治理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二)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
第三十二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的检测数据不真实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意见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降低或者撤销其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责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