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是对阅读中所感悟、所思考的一种整理和归纳,是我们对书中内容的思想体验与分享。以下是一些深入浅出的读后感范文,读者可以借鉴其中的观点和表达方式。
历史研究读后感
1、梁启超对史德的重视和学史、治史的认真态度是十分值得后人学习的。
在《史家的四长》一节里,他将史德摆在史学、史识、史才之前,并指出史家要有真正的史德要避免“夸大”、“附会”、“武断”的毛玻他认为“史家道德,应如鉴空衡平,,是甚么,照出来就是甚么;有多重,称出来就有多重,把自己主观意见铲除净尽,把自己性格养成像镜子和天平一样。”他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
梁启超学史、治史总是秉着忠实的态度。
在《中国历史研究法》里,他认为历史和其它学科一样,是有因果规律可循的,但在《研究文化史的几个重要问题》里,他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修正,认为“历史现象最多只能说是‘互缘’,不能说是因果”,后人评这是他“流质善变”的表现,我认为,这正体现了梁启超对治史的严谨与认真,他是真真实实地做到“发现自己有错误时,便应当一刀两断的即刻割舍,万不可回护从前的工作。”他研究历史正如他自己对后人所期望的那样,不是为了一时的名誉,而是尽史家责任,为人类的发展做真实的具体的贡献,即使这种工作是漫长或者没有尽头的,也以一种负责的态度坚持到最后。
2、梁启超关于旧史的看法,对后人学旧史、治新史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在《史之改造》一节里,他指出“旧史中无论何体何家总不离贵族性,其读客皆限于少数特别阶级,或官阀阶级,或智识阶级。故其效果,亦一如其所期,助成国民性之畸形的发达。此二千年史家所不能逃罪也。”一语道出了我国旧制度下的旧史的弊病,给后人学史一种重要启示:对于旧史,尤其是正史,不能盲目的信任;对于杂史等,也不能盲目的否定。
同时,他还给后人改造旧史,治新史指出新的方法:“以生人本位的历史代替死人本位的历史”、“重新规定史学范围,以收缩为扩充”等。
总的来说,从《中国历史研究法》及其补编,我们能够真切感受到梁启超忠实于历史,认真治史的人格魅力,能够学习到治史的各种实用方法。
除了本书之外,他的《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国文化史》、《先秦政治思想史》等,都是极出色的论著,他确实是做到了“史之意义与及其范围”里所讲的,站在民族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民族在人类中的发展的高度来治史的。
3。很感谢老师推荐了汤因比的《历史研究》一书,作为一名专业知识相对薄弱的学生,这部鸿篇巨制让我读起来颇有难度,但是把上中下三册卷帙浩繁的著作粗略的浏览了一遍,确实让我收获颇多。
在此同时看了一些有关汤因比《历史研究》的期刊论文,并浏览了其另一本著作《人类与大地母亲》。
可以说,汤氏的《历史研究》给我既已形成的“历史观”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在这其中,我对汤因比的“中国观”产生了比较强烈的研究兴趣,也一并作为读后感写出来。
历史研究读后感
历史研究读后感,以古鉴今,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历史研究读后感,欢迎阅读!
1、梁启超对史德的重视和学史、治史的认真态度是十分值得后人学习的。
在《史家的四长》一节里,他将史德摆在史学、史识、史才之前,并指出史家要有真正的史德要避免“夸大”、“附会”、“武断”的毛玻他认为“史家道德,应如鉴空衡平,,是甚么,照出来就是甚么;有多重,称出来就有多重,把自己主观意见铲除净尽,把自己性格养成像镜子和天平一样。”他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
梁启超学史、治史总是秉着忠实的态度。
在《中国历史研究法》里,他认为历史和其它学科一样,是有因果规律可循的,但在《研究文化史的几个重要问题》里,他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修正,认为“历史现象最多只能说是‘互缘’,不能说是因果”,后人评这是他“流质善变”的表现,我认为,这正体现了梁启超对治史的严谨与认真,他是真真实实地做到“发现自己有错误时,便应当一刀两断的即刻割舍,万不可回护从前的工作。”他研究历史正如他自己对后人所期望的那样,不是为了一时的名誉,而是尽史家责任,为人类的发展做真实的具体的贡献,即使这种工作是漫长或者没有尽头的,也以一种负责的态度坚持到最后。
2、梁启超关于旧史的看法,对后人学旧史、治新史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在《史之改造》一节里,他指出“旧史中无论何体何家总不离贵族性,其读客皆限于少数特别阶级,或官阀阶级,或智识阶级。故其效果,亦一如其所期,助成国民性之畸形的发达。此二千年史家所不能逃罪也。”一语道出了我国旧制度下的旧史的弊病,给后人学史一种重要启示:对于旧史,尤其是正史,不能盲目的信任;对于杂史等,也不能盲目的否定。
同时,他还给后人改造旧史,治新史指出新的方法:“以生人本位的历史代替死人本位的历史”、“重新规定史学范围,以收缩为扩充”等。
总的来说,从《中国历史研究法》及其补编,我们能够真切感受到梁启超忠实于历史,认真治史的人格魅力,能够学习到治史的各种实用方法。
除了本书之外,他的《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国文化史》、《先秦政治思想史》等,都是极出色的论著,他确实是做到了“史之意义与及其范围”里所讲的,站在民族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民族在人类中的发展的高度来治史的'。
3.很感谢老师推荐了汤因比的《历史研究》一书,作为一名专业知识相对薄弱的学生,这部鸿篇巨制让我读起来颇有难度,但是把上中下三册卷帙浩繁的著作粗略的浏览了一遍,确实让我收获颇多。
在此同时看了一些有关汤因比《历史研究》的期刊论文,并浏览了其另一本著作《人类与大地母亲》。
可以说,汤氏的《历史研究》给我既已形成的“历史观”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在这其中,我对汤因比的“中国观”产生了比较强烈的研究兴趣,也一并作为读后感写出来。
当然,仅仅凭借对两本书的阅读,很难对某一个人的某些“观念”做出实质性的定论或者评定,在这里我也仅是通过书中看到的一些东西来浅谈自己的理解,其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有失偏颇的观点,还请老师、同学指正。
体育读后感
是顾拜旦1919年4月在瑞士洛桑庆祝奥林匹克运动恢复25周年纪念会上的演说,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文献,顾拜旦用诗歌般的语言阐述了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与价值。
在简要回顾五年的历史后,顾拜旦说明了奥林匹克精神与纯粹的竞技精神的不同之处。他认为,纯粹的竞技精神只能带给运动员心理上自得其乐的悦乐感,奥林匹克精神带给人们的将是美感、荣誉感。这正是顾拜旦心中崇尚的精神,在《体育颂》中,他也曾热情地讴歌,赞美体育是美丽、艺术、正义、勇敢、荣誉、乐趣、活力、进步与和平的化身。
顾拜旦是一位教育家,教育思想是他体育思想的核心。在演说中他阐释了“敲响重开奥林匹克时代钟声的原因”:基于改革教育的愿望。他不满“青少年往往为陈旧、复杂的教学方法,愚蠢和严厉相交替的说教以及拙劣肤浅的哲学所束缚而失去平衡,,的现状,希望通过复兴奥运会来改变传统教育方法与内容,从而促进青少年全面、均衡、协调地发展。顾拜旦曾经考察研究过希腊雅典古代奥运会的遗址,认为“古希腊人组织竞赛活动,不仅为了锻炼体格和显示一种廉价的壮观场面,更是为了教育人”。可以说,顾拜旦复兴奥运会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体育竞赛来教育青年。因此,他决心“把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运动功利主义同古希腊留传下来的高尚、强烈的观念结合起来,开辟奥林匹克新时代”。
如何将奥林匹克精神变成现实?顾拜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念:“大众”参与,即使“地位最底下的公民’’也应该能够“享受”这种精神。顾拜旦的一句名言“参与比取胜更重要”(也有翻译为“重要的是参与而不是取胜”),同样强调了这一奥林匹克思想的精髓。在另一次演讲中,他曾指出:“先生们,请牢记这铿锵有力的名言。这个论点可以扩展到诸多领域。对人生而言,重要的绝非凯旋而是战斗。传播这些格言,是为了造就更加健壮的人类——从而使人类更加严谨审慎而又勇敢高贵。”可以看出,顾拜旦提倡和复兴奥林匹克运动有着非常广阔的胸怀,是以全人类不断完善自我为出发点,绝非号召人们单纯为夺取桂冠和金牌而拼搏。
那么,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在第5段中,顾拜旦作了具体的阐述。他认为,奥林匹克精神是人类吸收古代传统构筑未来的力量之一,这种力量体现在:虽“不足以确保社会和平”,但仍可促进和平;虽“不能更加均衡地为人类分配生产和消费物质必需品的权力”,但仍可促进公平;虽“不能够为青少年提供免费接受智力培训的机会”,但仍可促进教育。和平、公平性、教育性,在他看来就是完整、民主的奥林匹克精神。
血字的研究读后感
夏洛克·福尔摩斯是英国作家柯南道尔笔下的一个人物,《福尔摩斯探案》是以福尔摩斯的助手华生的视角,记叙了福尔摩斯让世人惊叹的推理。福尔摩斯已经成了家喻户晓的世界上最著名的名侦探之一。
柯南道尔一生写了福尔摩斯很多的故事,比较著名的有《血字的研究》、《四签名》、《巴斯克维尔的猎犬》、《最后一案》等等。在《最后一案》中,福尔摩斯和宿敌莫里亚蒂教授在瑞士的莱辛巴赫瀑布决一死战,双双落下了悬崖。后来,柯南道尔又应读者的要求,让福尔摩斯奇迹般地复活,又接办了很多著名的案子。看过《福尔摩斯探案》的人,都会被他完美的推理所折服。我通过阅读《血字的研究》这个案子,对福尔摩斯的办案推理有了深刻的认识。
小说开篇记叙了华生从阿富汗战场归来,因为合租房子而认识了福尔摩斯。两人第一次见面,福尔摩斯就推理出了华生曾经在阿富汗战场待过。这让华生惊叹不已。随着剧情的发展,当福尔摩斯详细得说明了他推理出这个结论的全过程时,我被他的推理能力所折服了。没有一丝线索和背景,只见过第一面,仅仅凭着第一眼的印象和观察,在不到1秒内就得到了准确的结果。这是一个吸引人的开篇,使我们对福尔摩斯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
还有一段推理让我印象深刻,这来自于对劳瑞斯顿花园街的惨案的调查,福尔摩斯观察完现场后推论道:“这是一件谋杀案。凶手是个男人,他高六英尺多,正当中年。照他的身材来说,脚小了一点,穿着一双粗平方头靴子,抽的是印度雪茄烟。他是和被害者一同乘坐一辆四轮马车来的。这个马车用一骑马拉着,那骑马有三只蹄铁是旧的,右前蹄的蹄铁是新的。这个凶手很可能是脸色赤红,右手指甲很长。”这番话搞得大家一头雾水、将信将疑。
离开凶杀现场后,华生询问福尔摩斯如此推论的其中缘由,福尔摩斯回答道:“一到那里,我首先便看到在马路石沿旁有两道马车车轮的痕迹。由于昨晚下雨以前,一个星期都是晴天,所以留下这个深深轮迹的马车一定是在夜间到那里的。除此以外,还有马蹄的印子。其中有一个蹄印比其它三个都要清楚得多,这就说明那只蹄铁是新换的。这辆车子既然是在下雨以后到那里的,同时根据葛莱森所说,整个早晨又没有车辆来过,由此可见,这辆马车一定是昨天夜间在那里停留过;因此,也就正是这辆马车把那两个人送到空房那里去的。”听完分析后,之前感到惊奇的华生马上表示:“这看来好象很简单”。柯南道尔很好地在之前作了伏笔,他写福尔摩斯来到现场时提前下了马车,走了一段路,并不急于到尸体躺着的房间,结果发现了脚印和车痕,这才有了上边的结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福尔摩斯是多么的心细,那些印痕之所以能让他发现到,不在于他“未卜先知”,而在于他的细致。
打算把警察引入起途”,而并非早已规划好的策略,故他没有及时想到弯下腰来改变血字的位置,以达到进一步搅乱警方调查,因此福尔摩斯以血字的高度来推测凶手的大致身高,是很有科学性的。
接着华生又问到凶手的年龄,福尔摩斯回答到:“假若一个人能够毫不费力地一步跨过四英尺半,他决不会是一个老头儿。小花园里的甬道上就有那样宽的一个水洼,他分明是一步迈过去的,而皮靴子却是绕着走的,方头靴子则是从上面迈过去的。这丝毫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大多数老人没有练“太极”,小孩一般也不会干凶杀,所以不出例外的话,这条结论也比较合乎情理。
还有就是凶手的手指甲,福尔摩斯又如此推论:“墙上的字是一个人用食指蘸着血写的。我用放大镜看出写字时有些墙粉被刮了下来。如果这个人指甲修剪过,决不会是这样的。”凶手要是修剪过指甲的话,他也不会刻意地用指甲去刮墙壁。
《血字的研究》是非常短小的一个案子,却充分地表现出了福尔摩斯的推理能力。正因为它短小,所以它更说明福尔摩斯推理能力的高超。不过从福尔摩斯的分析看来,他是结合了不少当时的社会背景的,他对华生职业的推论是因人而异、随机应变,而并非适合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的死规律。所谓的推理,很多时候毕竟是经验之谈,并非是绝对唯一的铁定答案,犯罪事件总是富于变化的,而没有实践的推理就只是猜测而已,推理本身就带有推论,高明的推理就是比别人分析得更准确一些。但再高明的推理也只能办到相对准确,而不能办到绝对无误,凡事都有例外,有些平时我们认为顺理成章的事儿,可能在某些特定的时刻就会被否定掉。所以推理最重要的是“合情合理”,能够令人信服,而不是“先知”、“预知”、“神算”。
血字的研究读后感
今年寒假,我读了一本叫《福尔摩斯探索选集》的书。这本书里,有的故事生动有趣;有的故事让人不寒而栗;还有的故事出人意料,让人时而泪流满面,时而不禁哈哈大笑。其中,《血字的研究》像天空中的一颗星,在我的记忆中抹不去,擦不掉。
那是发生在一个夜晚的凶案。一位富翁在一间无人居住的房间中被暗杀。但经检查,除了发现屋内的几处血迹外,未见死者身上有任何伤痕,现场也没有抢劫迹象。而且,凶手在屋里最暗的角落里,用自己的血写了一个潦草的“血”字:拉契(rache)。歇洛克?福尔摩斯走到死者跟前仔细地检查起来,他敏捷地这里摸摸,那里看看。
通过这些明显的提示,福尔摩斯判断出凶手是个外乡人,因为富商抢了他的妻子致使他的妻子郁郁寡欢而死,他就想替妻子报仇。他拿了一颗毒药和一颗糖,把它们放在一个盒子里,然后自己偷偷拿了糖,留给醉了的富翁那颗毒药。如他所愿,富翁被毒死了。所以他才在案发现场用血写下“拉契”,这个德语中“报复”的单词。
通过这个故事,我明白了:第一,在现实生活中,无论遇到什么事都要细心观察,仔细思考,这样才容易发现平时被我们忽略的地方;第二,我们要培养创新精神,用和别人不一样的角度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寻找更简单的解决方案。
特别是在我的学习过程当中,歇洛克?福尔摩斯启发我:第一,当遇到答案不确定的时候,不必钻牛角尖,可以换一种思考方法,说不定原本看上去“山重水复疑无路”的题目马上就会变得“柳暗花明又一村”;第二,福尔摩斯在探案时,把每个细小的证据综合在一起,做出大胆而又惊人的推测,这种魄力深深震撼了我。我也要学习他,在做数学题时,应该充分利用每个已知条件,代入基本公式,这样就可以很快得出对结论有帮助的新条件。
血字的研究读后感
福尔摩斯,这位家喻户晓的人物,在这本书中有多少犯人栽在他的手里!
今天我虽然只看了其中的《血字研究》,我还是很钦佩他。
华生是一位军医,后来负了伤,政府给了他九个月的假期,他遇上了福尔摩斯先生。和他一起拼租房,后来他接到案子,他们来到了一座空屋,虽然里面只有一个蜷曲的尸体和一个德文“复仇”,但福尔摩斯三天之内就找出了真凶。可是现在,人们都“堕落”了。为了一点钱,不顾朋友的安危,遇上小偷像只绵羊,不过也有“猎犬”。
有一次,我正在坐公交车,忽然加快了速度,在公安局门口停下了,原来一个大盗在车上,司机发现了,就把车开到公安局门口,大盗被擒。
有一个故事:在一个大医院,一个小偷伺机行窃,很多人看到装没看到,显然是怕了他,当他来到精神病科时,一个患者冲上来给他一脚,小偷飞来一刀,他躲了过去,好像是被激怒了,上来就是一拳,小偷被打得精神恍惚,晕了过去。院长为了感谢他,全力以赴的给他治疗,后来他知道自己的经历后就当了一名警察。这个故事里,虽然他是一位病人,但他的“勇敢”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福尔摩斯虽然有时像冷血人,办案就像比尔盖茨;分析问题像数学家;抓犯人时像猎犬。
我长大以后,也要当一位侦探,为人民奋斗,为和平拼搏,为志向发奋。
法律的经验研究读后感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对于研究法律有几点经验感受。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法律的经验研究。
读后感。
的范文,欢迎阅读!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所以,相对于优秀的技师,法官应该具有更深层的关于价值的追求。虽然争议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但通过我们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结果更接近正义,更趋向正义。我认为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技师,而且亦应当是一个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标准的好人。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同时亦是在创造法律。
大多数美国人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输掉法律战役和金钱,这种“诉讼爆炸”往往使人们成为了“司法帝国”的奴隶。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经陈述了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人民在物质分配方面的行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费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所以,这种以法院为单一途径的解决方式,是否已经妨碍到了我们社会的法制健康?诉讼泛滥使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力及时、经济而有效地施以救济,诉讼泛滥同时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与合法性而将触角伸向不该伸向的领域,不仅要求法院处理公民好讼喜争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又将法院力所不及的社会难题一股脑推向法院这个看似终极的处理方式。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将目光投向了小型社会的调解机制。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会以及许多社区团体,正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以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这种形式的纠纷解决,其抚慰与合意的性质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对抗制审判和威胁性制裁的状况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许在现有法律体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仿佛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内部要求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谋而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正义的话题。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我们的司法程序寻求这种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更是纠纷解决的艺术。美国的法学不是没有深刻的理论,它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德国哲学的繁琐和法国文学的浪漫,却有着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而我已经从门外走进去了……。
《法律之门》读后感《法律之门》这本书,虽然只是看了书里的第一章以及前面的部分,但是感想和启发还是有很多的,我觉得这本书是需要慢慢琢磨的,需要对法哲学有自己的一些感悟才不至于读起来那么迷惑。首先,说一下我对《法律之门》这本书的总体感觉。《法律之门》给我的第一个启发是里面提倡的法律研究方法,书的作者主张,我们不能单纯学法律而学法律,而是要把法律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从法的总体精神去理解法。我认为这一点对于我们真正学好法律是很重要的,我们看待一些法律问题时,得出的结论很多时候只停留在专业知识的层面,这样的观点往往是狭隘的,不利于我们长远的学习,所以书中提倡的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另外,《法律之门》是一本很有味道的书,它除了让我们从中了解到一些英美法系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是指导我们去思考问题,不仅是在引导我们思考书中的问题,更多地是在传达给我们一种理念方法,让我们掌握如何来分析问题,如何从被动看书转变为主动探究。书的开篇序言中就讲到,初读本书的人可以从前言、导言和引言中获益,确实,在这些部分,也会有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引言中,作者给我们陈述了卡夫卡的一则寓言——法的门前,第一次读了这个寓言的时候,感觉这个寓言所要表现得是法律的威严及其具有神秘性,但是,对守门人最后说门是为乡下人而设的但是乡下人最终还是没能见到法感到费解。接着,看了卡夫卡拟续的一位教士和k关于这个寓言的讨论,对这则寓言的寓意又有一个新的认识,但同时对这则寓言还是留有同样的疑问。
教士与k的争论点我认为是乡下人到底有没有被守门人蒙骗,k在开始的时候认为乡下人是被蒙骗了,而在教士与k在争论的过程中教士提出了真正受蒙骗的是守门人的说法,守门人不了解门内情况,不知道自己其实从属于乡下人,处于受蒙骗的状态,我觉得这两者都有理,但是重新审视那责寓言,我又觉得他传达给我们的是法或许是虚无缥缈的,但因为有乡下人的期待和守门人的存在,使得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讲到这里,我想讲一下对后边提到的“坏的秩序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这个问题我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坏的秩序或许没有让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但坏的秩序还是一种秩序,秩序的存在,起码生活在其中的人不会终日惶恐不安,生活相对是安稳的,人们能慢慢适应秩序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秩序,人们的生活是处于动荡与不安稳的,我认为,人们对于安稳生活的共同期待可能是使得坏秩序也具有强制力的原因之一。
后边看了第一章,它的标题是:法官和律师是如何从先例开始推理,只要通过一系列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例来阐释遵循先例的原则,从中我们了解到美国的法律过程是争讼者先提出基于判例法、制定法和一系列平衡原则的论点,法官则需在争讼者提供的论点范畴内,基于先例作出判决,就这样的法律制度而言,律师制度的地位就显得格外重要,尽管法院可能制作并保存了判例记录,但却很少注意它们或者随意对待它们,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会寻找支持观点的方便判例记录,用法院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压力。书里的提示与问题一直引导我们跳出法律的框框,从日常的生活中去窥视遵循先例的原型以及成遵循先例的原因,先例可不可以直接理解为一种经验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到人们说:“这个还没有先例”、“破例了!”、“下不为例!”。其实就是对传统的尊重的体现。
作为先例的判例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延续,不至于被突然袭击所扰乱。另外,卢埃林写到:继续过去的实践,就是为没有经验的新官员提供前人积累的经验。如果他无知,他可以向他们学习,从先行者的知识中获益;如果他懒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为,并从他们的勤奋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从他们的智慧中获益;如果他有偏见或者腐败,则过去存在的实践在与他的行为进行比较时,对其偏见或者腐败进行了公开的监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为的空间。最后,即使前人进行实践时也曾懒惰、无知、愚蠢而有偏见,不过,知道他将继续前人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见法院的行为,事先调整自己的预期。”
由此可见,先例的还在于对法官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法官集体智慧的形成,更为重要的是,普通人从具有权威性先例中知道哪些是可以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从而调整自己的预期,先例因此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最后,我想说,虽然只是看了书很少的一部分,但是确实有对书里的一些内容进行反复地揣摩,并尝试着去解答书里提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些迷惑,但这也是一种思维的乐趣,最佳的读书效果就应该是与作者之间有思想的交流,相信随着我们阅历的增长以及法律哲学方面的知识的学习,回过头来看这本书,一定会有不一样的思考与收获。
在导师的指导下,我拜读了丹尼斯·罗伊德的名著《法律的理念》一书,全书共十四章,分别从实体、程序和反思等方面论述了法律的理念、法律、社会。然而学习的目的不仅在于将知识系统化地装入大脑,更在于将其应用于社会,使影响或改变不适的社会现状。所以读完这本书后给我最大的想法与其实就是,法律如何从书本理论而应用于实践。因为社会、实践才是我们直接接触的现实环境。
19世纪时,社会学才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其产生应该归功于一个大胆的想法:即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上。奥古斯特·孔德创造了社会学这个概念,其目的是希望创立物理社会学。埃米尔·迪尔凯姆也说,社会学是“物理习惯学”。人口的增长、工具革命的开始以及随此而给大多数人带来的灾难更加促使人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研究:究竟什么是人类苦难的罪魁祸首?怎样才能改善人类的生活?社会学及其研究方法一开始就带有批判性和社会改革的特性。批判和社会改革是孔德和迪尔凯姆论著中的重要内容,这一特征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者更加明确。
众所周知,社会学是有关社会的学说,换句话说,只要他还涉及社会环境中的其他人类,他就是研究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的学说。如同昂格尔在其书中第一章写到:“伟大的人物让其后继者背上包袱是常有的事,每当政治、艺术、思想领域取得显著的成就时,随之而来并从中受益的一代人,可能会有一种没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事情值得再去做的无所作为的感觉。”
社会学对社会的许多概念和主流理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理论社会学的。
研究任务就是勾画出思想坐标的草图。换句话说它将不断地根据调查数据检查其社会理论是否与社会现实相一致,其一般化和抽象化的理论研究和分析仅仅以其所拥有的调查资料为限。在社会学领域,因为由于人类的思维结构,是否有可能存在不受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影响的认识?实证主义的功力基础在于合理选择促进人类福祉的目标;以及一种有关人类本性的心理结构,认为他的动机仅仅导源于快乐或者同科对各个有机体的冲击。新实证主义者宣称存在不受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影响的认识。必要的是将它作为一种批评的标准,适用于我们所做的所有的法社会学调查中。
如同作者丹尼斯罗伊德在书中说到:“随着工业革命的刺激与资本家企业的勃兴,个人主义已不再是一种哲学或心理学上的教条,它发展成一项政治与经济上的。
口号。
:自由放任。这一口号成为许多法律与社会思想的基础。2”社会理论的困境表明我们是踩在许多巨人的肩膀上研究社会理论。社会理论是对社会的研究,它最早出现在孟德斯鸠及其同时代人及后继者的论著并在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的著作中达到了顶点。古人的政治哲学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这意味着它远不止关心社会该如何组织,也不止想将其有关个人和社会的观点付诸实践,因这两者都可以是非常现代的社会理论。
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科学领域—法社会学—正在向世界上的许多地方扩展。而法律社会学不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在19世纪出现了法律社会学,它的第一人上面已提到过,应是卡尔马克思,其次是迪尔凯姆、马科思韦伯等人。
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社会的一种现象。因此要把它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加以研究,并要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要求。
以这样的观点去考察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关系。可以说,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是时代的一种呼唤3。当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主题相联系。
许多学者笔下的法律从根本上讲都体现了现代社会的秩序和规范与传统社会之间的断裂,以及这一宏大的社会历史制度过程的制度与个人自由的紧张关系。
在罗伊德的著作中通常被描述为第十章提到的“习惯”与“常习”。而且他认为常习是一种固有的行为,没有丝毫义务或被迫的感觉。“常习能不能转变为习惯,一大部分原因要看那种常习是否有一位或一群在社会中享有特殊权力和权威因而容易被人模仿的人物所建立。同时一项常习可以因为它显然有利或者彷佛有利而大为流行。„„换句话说‘实际’的行为,逐渐演变成‘应该’去做的行为,最后可能变成必须去实践的行为。”然而,习俗、道德的哲学问题到底对于法律现实的作用有哪些?对此,学者朱苏力关于“道德哲学到底有多少东西可以以回答具体法律问题的方式甚或以有一般联系的方式提供给法律,对此我很怀疑。”罗伊德在书中写到:“即使以现代最进步的国家为例,„„法律制度一定会溯及到一个与那些早期或更原始的文化情况相似的时代。”
文化决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反作用于文化,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或社会制度,把文化所内涵的因素以外显行为模式表现出来,法律作为维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工具,由此对人们的行为以普遍化的方式进行指引。我想到了我国清末著名法学家、法制改革家、教育家沈家本先生,他说:“夫盛衰之故,非偶然矣。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颇。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8”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的背景下,建设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教育体制是要符合具有中国模式的现代教育体制。何谓中国模式。吴建华认为:“中国模式”应当包含,经济体制改革模式、政治体制改革模式、对外开放模式、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模式等方面的内容。是中国在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背景下,所作出的一种战略目标和发展模式的选择,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
如果法学家的任务仅仅是在概念上和逻辑上整理成文法,使他们构成一个合理的思想体系,那么这种法学是不能恰当的反映法的本质和现实的。确切而言,这样的法学应不属科学,而仅仅是法律人单纯的一项技术。因此,法律人的任务是适用法律。所以,罗伊德教授认为“司法”扮演的角色,并不是创制法令,而仅仅是阐明现行法的真正内容,并且在疑义发生的时候,给予权威性的解释。10在当代,司法程序的独立是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法官亦同常人,无法使自己与他们所处的社群中的价值形态中隔离,而且“很少有法官能用有意识的努力来保持公正或摒弃感情以消除这类因素的影响。”
庞德曾说过:“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的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续下去。12法律、社会、公正是法律人的压力与任务。每个人都是这一时代大潮中的一员。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而在读完刘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则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刘星教授从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易懂,例证简洁明了,在此基础上,刘星教授也抒发了自己对法理学的认识: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本书分为七个章节,以下是我对七个章节的总结和认识。
第一章,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严格的说,常识法律观念在19世纪后才可称为常识观点。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分析法学的核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法律的命令说;“实然”与“应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强制决定;摒弃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
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刘星由此得出一个结论:所有法律规定最终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意愿和暴力威慑,法律规定便会失去实际意义,将无法区别于道德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社会的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而发布的。由于法律是一种命令,法律的渊源便来自主权者的意志。根据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某个或某些人的习惯服从。刘星还认为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是将权力性规则视为暗含着义务性规则的法律。而英国哲学家边沁则认为,主权者的命令存在好坏之分。但是,不论其好坏,都必须将其视为法律。分析法学试图引进客观观察的科学方法解读法律现象,这种愿望导致分析法学主张经验地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征和概念。
第二章,行动中的法律。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命令说暗含着一种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将有争议的案件称为疑难案件。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之间缺乏明确单一的逻辑关系;二是从法律规定推出的若干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各个结论都有道理。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它是不确定的。由于法律适用者的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并不以白纸黑字的规则作为唯一依据,其所形成的判决依据的渊源因而是多方面的。再者,法律适用者的具体判断要比通常所说的规则,对人们具有更强的真实有力的影响。现实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观念是: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它是不确定的。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现实主义法学在确定“行动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指出了实用主义的期待与展望,并试图改变通常理解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价值。
第三章,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律。法律,存在于官员行为模式“内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规则之一的“承认规则”之中,因为“承认规则”具有确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一句话,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道德困境的复杂性,有时并未表明广义的法律观念优于狭义的,尤其在出现较为一致的对邪恶的憎恶时,后者可能优于前者。但是,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一方面,人们对日常语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会产生争论,另一方面,上述社会现象展现的“出处”、“形式”和“结构”,并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认识法律现象。
第四章,解释性质的法律。法律源自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治、政策道德标准,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德沃金眼里,法律与道德或政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在法律实践者的“理论争议”中,正像“明确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样,“隐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法律知识可说是“客观的”,因为它始终是隐含于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说是“主观的”,因为,它始终是依赖人们用理想来确证。但是,它总会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
第五章,关于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法律文本存在着内在矛盾,法律认知存在着内在结构,于是最终形成的法律内容是不确定的。从法律最终形成的机制上看,这种不确定性的终极根源在于意识形态的滋扰与破坏。意识形态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论中具有独特的含义。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内在矛盾,依赖读者的阅读姿态的选择,或许它并非是客观存在的。从知识论看,主张法律不确定,必然主张法律具体内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体内容不可知意味着一般性质的法律知识是没有意义的。
这是我对整本书七个篇章的认识和了解,从整体而言,我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用以规范各种行为的体系。但是,如此“简单”的问题在西方许多学者眼中却如此“复杂”,换言之,中国语境的读者很难在同一视角去审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本书作者尝试将两种语境“融合”,并在其中运用大量正反双方面的例子,让读者在与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识状态下进入西方法学语境,从而建立一个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思路,因而把握更为广泛深刻的法律知识。
而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作者并没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从不同的角度运用分析法学理论和现实主义法学等方法向我们一一陈述。法律是什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层次,即是从抽象方面来解释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等等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其二是“具体”层次。在此层次上,人们会针对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来问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这便具体到相关的案例。除了这些认识之外,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
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作为一名法律人,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明白法律是什么。在刘星教授的字里行间,我更加透彻的理解了法律的概念。今后,我将通过对法律最基本的概念为前提,努力学习,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做研究型教师》读后感
读了《做研究型教师》这本书。刚刚拿到这本书时,认为这是一本学术性很强的书籍,对自己能不能坚持读下去,能不能读明白有所顾忌。当我翻开第一页时,我就深深的被吸引住了。“如果你想让教师的劳动能够给教师一些乐趣,是天天上课不致变成一种单调乏味的义务,那你就应当引导每一位教师走上从事研究的这条幸福的道路上来。凡是感到自己是一个研究者的教师,则最有可能变成教育工作的能手。——苏霍姆林斯基”。原来是一本帮助教师想事的'书,启发教师搞研究的书,使教师永远有兴趣与好奇心的书,永葆青春的书。感谢师校培训部的老师为我们学员选择了它。
本书共分五章:内容循序渐进的介绍了“教师需要做研究吗”;“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研究”;“我们研究什么”;“我们如何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呈现”。
在第一章中,讲述了作者对于教师一职的理解。从对中学时一位名师的崇拜与模仿,到开始思考对“井井有条的课就是好课吗”的质疑,再到最后对教师作为一种专业化职业的研究。他提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教师已经不能适应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教师必须思考为什么做教师、怎样做教师和做什么样的教师的问题。”联想到我的实际,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不乏人过中年,却仍然孜孜以求、探索不止的“研究型”教师;但也有很多“未老先衰”、“吃老本”、“不思进取”的教师。这一类教师正处于“职业倦怠期”。很多教师认为自己把“书”教好了,就算尽职了,不琢磨探究“书”以外的事情,认为那是别人的事情,是研究者的事情。可是当今时代,新知识层出不穷,知识更新周期不断缩短,每个人都要加强学习、终身学习。如果取其后者,如何能教育得了现在的学生?我逐渐认识到课程改革要求我们教师要成为一名研究者,成为一名研究型教师,只有研究型教师才能胜任教育的改革和创新。只有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清晰的规划,才能确认人生的职业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研究”中指出我们的研究不是简单地申报课题、写立项书、发表论文或出书,而是表现于“行动”中的对教育中问题思考解决的过程。因此可以说,“研究”有两种方向和方法。一是深入到事物的内部,研究其细部,二是指向其来龙去脉,研究其发展。教师应立足于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实践中积累大量的教学反思笔记,汇总一系列教育教学案例,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对教育教学实践的感悟、领悟,在实践中始终思考如何使自己的教育教学变得更贴近学生发展的实际需求,更接近新课程改革的要求。
通过学习我发现:很多成功的教育家都告诉我们一个最简单的做教育科研的方法,就是所谓的“教育反思”。养成对自己的教学与教育活动进行评价与反思的习惯,是教师进行教育科研的基点,通过教学日记与教育笔记,可以较好地记录下“教育反思”的成果。“教育反思”的许多成果,本身就可以以笔记、小品、日记、问题探讨的形式正式发表。而在“教育反思”的过程中或基础上,系统阅读教育科学的理论著作,系统学习教育科学的研究方法,就能使自己更上一层楼,用新的视角去审视教育问题,把个别经验上升到一般理论。所以,及时地系统学习尤为必要。
通过学习,我还知道了要想成为一名研究型教师,就要不断地进行教育教学的反思,只要坚持就一定能够成功。教师要做一个善于研究的人,善于反思的人。经常反思自己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研究自己感到困惑的问题。养成对自己的教学与教育活动进行评价与反思的习惯,这是教师进行教育科研的基点。可以通过教学日记与教育笔记较好地记录下教育反思的成果。
要做一名研究型教师,要学会写教育叙事。记录每一天、每一堂课教育教学得失,大家相互交流,学人之长,补己之短,共同提高。坚持叙事对于一名教师的成长历程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未必会给我们带来实际的利益,却是让我们找到了讲述自己工作过程中的喜怒哀乐。激情、困惑、收获等的空间,以便尽早地吸取百家之精华,提高自身素养及能力。
《教师如何做研究》读后感
《教师如何做“小课题”》是一本论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如何做小课题的专著。特别注意从基层学校老师的兴奋点、困惑点切入,以小课题研究过程中碰到的主要问题为体系,以教师身边的研究案例为基础,力求准确把握小课题的基本定位,帮助教师切实掌握从事小课题研究的基本方法,学会灵活运用不同的文体形式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从而进一步增强参与新课程改革的信心和能力。本书作者祝庆东就职于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普教所,负责培训中心的工作。本书是其从事基础教育领域的群众性教育科研工作的总结性成果,读来获益良多。下面,我将从“小课题的含义”、“小课题的作用”、“小课题的方法”三个方面谈谈感想。
一、小课题研究的含义。
课题研究就是从规范性层面审视我们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把我们付出的努力成果化。教师课题有大课题与小课题之分,大课题主要是从片宏观的层面研究教育管理问题,目的在于解决学校的重大教育管理问题,主要采取综合研究的方法,具有投入大、周期长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小课题则从微观角度解决教学困难,旨在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以行动研究为其方法,寻求提高教学效益与质量。投入的周期短、涉及面小。
二、小课题研究的作用。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如果你想让老师的劳动能够给教师带来乐趣,使天天上课不至于变成一种单调无味的义务,那你就应当引导每位教师从事研究这条幸福的道路上来。”中小学教师搞教育科研,中小学生是直接的受益者。但是,中小学教育科研不能过于理论化,也不能过大。“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小课题研究是一种面对真问题,展开真行动,获得真发展的实践研究;是一种小步子推进,小环节切入,研究小问题的微型研究;是一种低起点、低要求、低重心的“草根”研究,正好呼吁了当下教育实践成果化、教学研究理论化、教研能力专业化的需求。
三、小课题研究的方法。
生个体的多样性,方法的效果可能并不好,需要不断重复进行第二步与第三步,即一个“扬弃”的过程。再次,将自己寻找方法到解决问题的过程总结出来,形成经验性材料,这是从实践到理论的过程。最后,把总结出来的方法运用到教学中,这是第二次理论到实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教学技能与教学效果都应当有显著的提高。
做研究型教师的读后感
智慧来自学习。生命如树,学习就是生命的根须,教师只有让学习成为生命的状态,才能让自己的教育生涯青春常驻。教师作为学生获取信息渠道的一个信息源,更要具有相当的学习力,成为终身学习者。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释放知识能量的同时,也是挖掘自身知识库藏的时候。只有勤于学习,广采博取,才能让自己原有的“一桶水”变为“奔流不息的长流水”,才可能对教材有真知灼见,才可能于平凡中见新奇,课堂上,才可能“口含灵珠、游刃有余……令学生流连忘返、全身心地陶醉”。智慧型教师具有智慧,离不开原有的知识积累,更离不开长期的不断学习。“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教师的智慧来自于爱。爱,是人类最伟大、无私的感情,爱所有人,更爱我们所有的孩子,要尽力呵护孩子的自尊心,有心才有智慧,心中有学生才有智慧。记得一位学者说“做教育爱是前提,爱是智慧,爱学生就是爱自己。”胸怀博大,容得下性格脾气各异,兴趣爱好互有差异的学生;不仅做学生的良师,更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关注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更把学生的喜怒哀乐、寒暑冷暖放在心间。用自己教育的智慧和真情唤醒每个孩子的理想和信念,相信每个孩子都是天才,也许他们并不完美,也许他们只是迟开的花朵,只要我们善于把他们的潜能发掘出来,就能促使其成才。能真心的爱学生,永远平和愉快友好和鼓励的方式对学生,平等地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才能让学生在感到师爱之后,学会爱别人,学会怎样以爱心与人相处。只有把学生的成长真正和自己所从事的事业紧密相连时,才会增强爱的情感;只有教育学生成长的同时,体验到自己人生价值,才会真正感受到爱的情感。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讲过这样一个故事:在他小的时候,曾将一把石子递给杂货铺老板“买糖”,杂货铺的老板迟疑了片刻后收下石子,然后把糖“卖”给了他。苏霍姆林斯基说:“这个老人的善良和对儿童的理解影响了我的终生。”这个杂货铺老板不是教育家,但他拥有教育者的智慧与情怀,他没有以成人的逻辑去分析孩子的行为,而是以一颗宽容的心维护了一个幼小生命的尊严。教育是一门个性化很强的艺术,所以也找不到一种通用的方法适用于所有的孩子。每个孩子的精神世界都是一本独特的非常耐读的而又不易读懂的书,需要教师要有足够的爱心勤读、细读,用智慧与理性去读。
智慧来自多读书。“读书万遍其意自现。”与书为伴,营造自我书香世界。读书是成才的最好途径也是惟一捷径。每天给自己安排一点读书的时间,增加阅读量,阅读经典,与过去的教育家对话,是教师成长的基本条件,也是教师教育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基础。教育智慧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跨越由这些经典构成的桥梁的过程。这是一个不可超越的过程。人类的教育虽然不断变迁与发展,但是教育的根本不会变化,教育培养人的功能不会变化,教育过程的内在规律不会变化。如教育创新,虽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之一,但是对于创新教育的论述,现在可能并没有超过陶行知。因此,现代的许多教育新思想,其实只不过是用我们这个时代的语言和案例与过去的大师对话而已。教师读书不仅是寻求教育思想的营养,教育智慧的源头,也是情感与意志的冲击与交流。从过去的教育家的著作中,教师可以学习的东西很多。有心的教师会认真阅读教育的重要文献,认真学习不同时代教育家的人生理想与人格力量。读书会让我们的教师更加善于思考,更加远离浮躁,从而让我们的教师更加有教育的智慧,让我们的教育更加美丽。
智慧来自反思。反思是一种学习方法,反思是一种工作态度。对一件事情进行反思,对一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反思,是一位有思想的教师前进途中必有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反思可以升华思想、凝结智慧。反思的目的在于提高教师自我教学意识,增强自我指导、自我批评的能力。并能冲破经验的束缚,不断对教学诊断、纠错、创新。将反思理论指导实践,融于实践,反过来,通过实践的检验进一步提升理论。一个经常地并自觉地对自己教学进行反思的教师,就有可能发现许多教学中的问题,越是发现问题,就越是有强烈的愿望想去解决这些问题。关注问题并去解决问题的过程,也就是教师树立自己的科研意识,并潜心参与教学研究的过程。反思是一个不断完善自己的过程,不断学习和思考,通过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教书育人的能力。根据自己的实际,突出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提高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突出教育教学规律的探寻,提高驾驭课堂教学的能力。
智慧来自创新。教育的对象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这就决定了教师工作必须要有创造性,智慧型教师不但要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而且还要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善于在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善于反思,勇于否定自我,不断出新,走出属于自己的一条自主创新之路。教师的创造力增强了,智慧丰富了,必然会带出一大批拥有智慧、富有创造力的学生。
总之,在今后的教学中,要勤于思考,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反思,不断超越自我,善于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智慧型教师”将成为我不断追求、自觉探索的目标。
《小学数学研究》读后感
《小学数学研究》从第二章开始,分章研究小学数学中一些具体知识,这一章讲的最基础的自然数系。
对小学数学中具体知识的学习,能够让我们更加了解和深入认识数的概念、性质、方程、应用等内容,从而提升我们的知识水平,提高我们的教研能力。
韩愈在《师说》中说:“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对我们从事小学数学的人来说,这些数学的知识就是我们的“术业”,我们如果不能对这些“术业”有一定程度的“专攻”,想做好小学数学的教学工作,是很困难的。相反,当我们对“术业”有一定的“专攻”之后,则会提高我们的数学教学水平。
有人说,我教的就是那点内容,只要我把教学的那部分知识学好就行了。这样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问题的认识过于片面,对认识的理解也违反了科学规律,因而是不正确的。
因为,知识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而学习是一个层次深入的过程中。当我们通过不断的学习,对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更加广泛的认识之后,会反过来,使我们对原有知识的认识水平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正如,我们站在平地和站在山顶看同一片森林,所获得的感受是没有不同的。
在具体问题上,我们可以说,当站在积累丰富的数学高地上看我们的教学内容,会发现我们有了一个全新的、更加全面和更加深刻的认识。
让我们开始对自然数系的学习之旅吧!
《教师如何做研究》读后感
假期在读《教师如何做研究》一书时,书中谈到当今我们的课程改革正逐步走进校园,新课程理念正日益走近教师的时候,我们的数学课堂教学需要更新,不应该追求教案的精心设计,有条不紊的实施,以期达到行云流水的效果;不应该怀旧在讲台上动情地直抒情怀、指点迷津。反思我们的数学课堂教学,我们是不是一次次千方百计地把孩子们引领到自己设计的教程;是不是通过循循善诱地启发把孩子们的思维束缚到自己预设的标准答案中;是不是通过让学生一次次地复述,把教师总结出来的条纹纲要搬运到他们的脑海;是不是经常科学、艺术地设计并控制课堂的密度、节奏、气氛和情绪,有没有把孩子的已知设想成难点,而扼杀了孩子出乎意料的未知,作者举出一系列不适合的现象后,提出数学课堂只有坚持动态生成式的教学,才能使课堂真实地充满生机,让师生切实互动发展,这一观点引起我浓厚兴趣。
动态生成的观点是叶澜教授在《新基础教育》中提出的,她指出课堂中不能机械地按原先设定的一种思路教学,而应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并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教师随时灵活地调整教学过程,设计组织后续的教学活动,生成新的超出原计划的教学流程,使课堂处在动态和不断生成的过程中,以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要求,真正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体现教师是为学生的学习服务的。动态生成式的课堂,不图省事和形式,追求真实、自然,敢于放手,敢于暴露意料之外的情况,使师生的思想情感能得到淋漓尽致的表达,能再现师生真实而自然的生活情景,成为师生互动发展的天地。
就是说在现实教学中,课堂上出现的情况千差万别,一旦放开便难以收场,难以控制,顺着学生思路去做,有时很难确保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积极应对的策略之一就是对课堂教学进行“二度设计。”所谓的“二度设计”,就是指第一种教学设计之外的教学设计,它是以“以学生发展为本”等新课程理念为依据的新型构想,是面对新课程动态变化的课堂教学情况的一种积极应对策略。我们要变已成不变的教学设计为计划与动态相结合的教学设计;改变传统教学教案牵着教师走,教师牵着学生走的`现象,努力实现新课程促进学生、教师发展的目标。教师上课时必须根据学情对备课中的教学设计及时作出调整,故其教学设计只能是“大体则有,定体则无,随学而改,因学而变。”作者认为先确定出具体的教学目标,课前实际教学过程只要求写出个大体轮廓,教学环节简化,但学案有多种或多个,舍弃过去那种亦步亦趋的“小步子”做法。这种弹性化的多重的教学设计能为课堂教育留下不确定性的空间,让教师在课堂上能把主要精力用在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上,而不是记忆教学预设的推进过程上,有利于教师在复杂多变的教学中捕捉新的契机,在课中进行“二度设计”。课后写写教学反思,再一次改进教学设计,那就是课后的“二度设计”。
进行“二度设计”的好处,具体表现在:
动态生成式的教学,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自主学习,学生必定会出现多种不同的结果,教师备课时必须充分考虑会出现哪些情况、每种情况如何处理,把方案一一写出来,做到有备无患。课前“二度设计”更多的是关注学生思维方向、方法多样性的可能性,考虑是肯定还是否定或是引导。教师在教学中应尊重学生,顺应学生的思维方向,积立思考;当我们发现学生的能力超前或滞后于教学计划时,就必须及时调整教学目标和教学进度。
课后“二度设计”实际上是指上课之后的教学反思,可以把具体内容写在教学设计的右边或最后。一般来说,课后“二度设计”关注的是教学活动全过程。叶澜教授指出:“一个老师写一辈子教案不一定成为名师,如果一个老师写三年反思有可能成为名师。”可见,课后“二度设计”不失为一种促进教学,改进教学策略,不断提升自己教学水平的好方法。
我非常认同作者的看法:课堂教学不需要精雕细刻,课堂不是舞台,教案不是剧本,教师不需要按部就班、美轮美奂的表演。教师的作用在于营造气氛,适时调控,巧妙点拨,以激发学生多层面的思维、多角度的理解、体验,并在课堂教学中去感受自己作为课堂教学创造者的尊严和欢乐。
法律的经验研究读后感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而在读完刘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则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刘星教授从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易懂,例证简洁明了,在此基础上,刘星教授也抒发了自己对法理学的认识: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本书分为七个章节,以下是我对七个章节的总结和认识。
第一章,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严格的说,常识法律观念在19世纪后才可称为常识观点。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分析法学的核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法律的命令说;“实然”与“应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强制决定;摒弃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
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刘星由此得出一个结论:所有法律规定最终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意愿和暴力威慑,法律规定便会失去实际意义,将无法区别于道德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社会的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而发布的。由于法律是一种命令,法律的渊源便来自主权者的意志。根据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某个或某些人的习惯服从。刘星还认为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是将权力性规则视为暗含着义务性规则的法律。而英国哲学家边沁则认为,主权者的命令存在好坏之分。但是,不论其好坏,都必须将其视为法律。分析法学试图引进客观观察的科学方法解读法律现象,这种愿望导致分析法学主张经验地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征和概念。
第二章,行动中的法律。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命令说暗含着一种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将有争议的案件称为疑难案件。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之间缺乏明确单一的逻辑关系;二是从法律规定推出的若干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各个结论都有道理。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它是不确定的。由于法律适用者的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并不以白纸黑字的规则作为唯一依据,其所形成的判决依据的渊源因而是多方面的。再者,法律适用者的具体判断要比通常所说的规则,对人们具有更强的真实有力的影响。现实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观念是: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它是不确定的。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现实主义法学在确定“行动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指出了实用主义的期待与展望,并试图改变通常理解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价值。
第三章,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律。法律,存在于官员行为模式“内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规则之一的“承认规则”之中,因为“承认规则”具有确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一句话,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道德困境的复杂性,有时并未表明广义的法律观念优于狭义的,尤其在出现较为一致的对邪恶的憎恶时,后者可能优于前者。但是,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一方面,人们对日常语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会产生争论,另一方面,上述社会现象展现的“出处”、“形式”和“结构”,并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认识法律现象。
第四章,解释性质的法律。法律源自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治、政策道德标准,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德沃金眼里,法律与道德或政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在法律实践者的“理论争议”中,正像“明确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样,“隐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法律知识可说是“客观的”,因为它始终是隐含于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说是“主观的”,因为,它始终是依赖人们用理想来确证。但是,它总会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
第五章,关于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法律文本存在着内在矛盾,法律认知存在着内在结构,于是最终形成的法律内容是不确定的。从法律最终形成的机制上看,这种不确定性的终极根源在于意识形态的滋扰与破坏。意识形态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论中具有独特的含义。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内在矛盾,依赖读者的阅读姿态的选择,或许它并非是客观存在的。从知识论看,主张法律不确定,必然主张法律具体内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体内容不可知意味着一般性质的法律知识是没有意义的。
这是我对整本书七个篇章的认识和了解,从整体而言,我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用以规范各种行为的体系。但是,如此“简单”的问题在西方许多学者眼中却如此“复杂”,换言之,中国语境的读者很难在同一视角去审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本书作者尝试将两种语境“融合”,并在其中运用大量正反双方面的例子,让读者在与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识状态下进入西方法学语境,从而建立一个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思路,因而把握更为广泛深刻的法律知识。
而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作者并没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从不同的角度运用分析法学理论和现实主义法学等方法向我们一一陈述。法律是什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层次,即是从抽象方面来解释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等等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其二是“具体”层次。在此层次上,人们会针对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来问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这便具体到相关的案例。除了这些认识之外,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
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作为一名法律人,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明白法律是什么。在刘星教授的字里行间,我更加透彻的理解了法律的概念。今后,我将通过对法律最基本的概念为前提,努力学习,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做研究是有趣的》读后感
本书基于作者在美国读博士、做研究、从事。
教学。
的多年经验,以轻松、实用、近似于与朋友聊天的方式向读者阐述社会研究的底层逻辑、核心价值、操作方法,为学术新人提供入门社科类研究的基本思路和行动指南。从头到尾有年轻人的生气勃勃感,其中研究问题部分过于简单直接,最后的几十条经验有意思。其实研究方法重在研读、体悟和反复训练的去做、去写。书中展现了社科学者的日常、智识思考的乐趣、自我进阶的思索,非科研类读者也能通过了解社科研究的思路来升级个人思考世界的方法。
这本书的副标题——写给学术新人的科研入门笔记,已经告诉我们主要的受众是学术新人。但我认为,在现在这样一个学习资源无比丰富的年代,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无碍地接近学术,所以这本书中倡导的读、写技巧极具参考性。作者自述用“真诚而松弛的语言分享我的所得”,序言作者李连江教授赞扬此书“不是教材,是伴书(companion)。诚恳友好的伴书寥若晨星,正如人间的益友。”手把手教经验“写出来是想减少后来人的痛苦和困惑,也是安抚当年无知却迷茫的自己”。这本书的特点就是真实、诚恳,有价值观和心法,也有方法论和模板。关于阅读、思考、写作,已经有太多的文章和书籍,但能写到这个深度的,实属少见。
文员是做什么的。
读后感做文。
置业顾问是做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