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修订应该及时进行,以适应组织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希望通过规章制度范文的分享,可以增进大家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相似药品混淆错发,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结合医院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药库、中转库及各药房相似药品的管理。
1、相似药品分类:品名相似药品、包装相似药品、成分相同厂家不同的药品、规格不同的相同药品。
2、各部门根据日常工作容易错发的药品,归纳制定出相似药品目录,通过在药品放置位置留置不同类型的醒目标志提醒药师特别注意,保证药品出库、调配准确无误。
3、对于相似药品定期安排药师进行清点并建立记录,保证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
4、对于品名相似的药品,如药效相同、品名相似的药品,在药品柜中分开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特别注意;如药效不同,品名相似的药品,要分柜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作为提醒,此类标志字体为红色,以便更加醒目。
5、对于包装相似药品,从中转库到药房要双人复核,如药效相同,包装相似的药品,在药品柜中分开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如药效不同,包装相似的药品,要分柜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特别注意,标志要醒目。
6、对于成分相同厂家不同的药品,在其放置的地方留置醒目标志,并在标志上标明产地以便区分。
7、对于规格不同的相同药品,在其放置的地方留置醒目标志,并在标志上标明规格以便区分。
8、胰岛素类药品种类繁多,为了区分不同类型的胰岛素,要求把不同种类的胰岛素在冰箱分区放置,分别贴上常规胰岛素、混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和短效胰岛素等标签。
9、本制度的制定可大大减少配药人员错拿药品的几率,从而形成药房药品质量安全的保证体系,诠释“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管理年服务理念,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
麻醉精神药品注射空安瓿回收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3、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5、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3、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4、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5、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济阳县中医院药剂科
2011年10月1日
药品管理制度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应由非麻醉药品采购员专人保管。
二、药品使用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
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向依法取得特殊药品经营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采用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五、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应做好记录,双人签字并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销毁特殊药品应在使用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方式、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人签名、监督人签名等。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发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丢失和被盗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八、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必须按“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精神药品必须按“三专”(专人、专帐、专柜加锁)管理。
药品管理制度
一、从事药品质量验收人员,须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验收药品必须在库房内划定的“待验药品区”进行。
三、验收内容包括:核对凭证、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检查,药品外观质量检查。
1、核对凭证、供货单位、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等。
2、外观质量检查,根据药品剂型、类别,参照《药品质量验收细则》进行检查。
3、检查包装是否牢固、标识印字是否清晰、内容是否齐全、证件包装是否有产品合格证。
4、检查中小包装是否牢固、标识印字是否清晰、内容是否齐全,标签或说明书上是否有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成分、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储存条件等内容。
5、检查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和忠告语,非处方药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验收首营品种时,应进行质量审核。
五、进口药品验收时,应凭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该品种《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该品种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并检查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六、凡验收合格入库的药品,由保管员入合格药品库。验收不合格的药品,验收员拒收,通知采购员办理退货。
七.验收员做好购进和退回“药品验收记录”,结论准确、不缺项并签字。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购进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供货单位。
1、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及时送规定的药品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3、验收的药品如与合同所签订的药名、规格、数量和生产厂家不一致时应及时上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验收入库。
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1、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销售、开票、提货、收货、验收、保管、养护、出库以及办理邮寄证明等人员均由专人负责,并在质量管理部备案。各岗位人员严格执行第二类精神药品各项管理制度,防止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2、非工作时间和非第二类精神药品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专库,因工作需要进专库需派人陪同,出入专库进行登记。
3、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库应当设有防盗、防火设施,防盗、防火设施由指定保管员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填写《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4、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专库,库区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严禁在专库内吸烟、用火,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防火器材由指定保管员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填写《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5、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记录交接情况。应加强专库安全巡查工作,每天上下午巡查库房情况,并加强专库的夜间巡查。如发现异常、安全隐患情况,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仓储部主任,作详细的记录,查清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立即向公司质量副总、质量管理部反映,如发现商品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还应及时报公司总经理、公安部门。
6、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事故,应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当地公安部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违反规章制度或因玩忽职守造成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事故,将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序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药品管理制度
1、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并留存有效的《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2、购进药品必须对药品的内外包装、标识、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并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和陪送清单包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予拒收。
3、药品存放符合其性能要求,有避光、通风、防潮、防霉、防污染等措施。阴凉处存放药品控制在20度以下,常温存放药品控制在30度以下,药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每天做好温湿度监测记录。
4、药品做到分类陈列并有分类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服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如有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红色不合格标志。
5、定期检察所有药品质量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发现不合格药品要做好登记,及时报损、销毁。
6、药品实行效期管理,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效期一年内的药品要有明显标志,并做好记录。
7、凭处方调配药品,严格审核处方,详细交代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8、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染等不合格药品。
9、随时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随时或每季度集中向辖区。
药品管理制度
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高危险药品包裹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二、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三、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四、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五、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注射剂稀释和护士临床使用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六、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七、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八、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药品管理制度
一、各实验室必须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药品的领取和储存管理。
二、危险化学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并熟悉所使用的各种药品的性能、特点、危害范围、程度、以及防护、补救等知识。
三、领取危险化药品前,须作详细用量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审批,某些剧毒药品须经保卫部门审批后,才能领取。
四、危险化学药品须安全储存于保险柜内,并有严格的收发记录,储存时必须严格区分药品的性质,严禁混放。必须具备处理剩余毒物和残毒物品的设备与措施。
五、管理人员对实验中用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严格把握精确用量,并作出记录,由使用人签名。绝对不允许使用人将危险化学药品携带出实验场以外。
六、节假前后,储存在实验室中的危险药品必须进行清点、核对。剧毒药品必须交回设备科危险品仓库暂存。节假日完后,再领出使用。
七、凡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按情节轻重、给于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药品价格管理员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有关作价原则,计算出药品的零售价(或按文件规定执行),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定期根据药品采购网复查核对药品的价格。
3、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4、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库存数量,药品调价涉及金额应在当月财务报表中体现。
5、药品调价后,应及时告之门诊药房和病区药房,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6、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7、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才后人员向库房管理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多要入库药品的数量,并检查好药品的规格、通用名称、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销价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二.库房管理员需按所购药品名称、供应商、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做好入库登记。
三.库房管理员要对所有库存物品进行登记建账,并定期核查帐实情况,药剂科应当定期盘库。
四.药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种类、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
五.药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账、卡、物、金相符合。
六.精密、易碎及贵重药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
七.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鼠工作。
八.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
一.药品出库,请用人应当填写请用申请单,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出库记录(记载项目与入库登记相同),由领用人签字。
二.药品出库实行“现进现出、推陈出新”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三.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发放药品,做到物尽其用。
四.对于相关科室专用物品的领用也须由科室制定出库计划,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出库记录(记载项目与入库登记相同),由领用人签字。
五.领用人不得进入库房,防止出现差错。
六.药剂科对物品出库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出库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制度
4、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药品验收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企业购进和销后退回药品的验收工作。
6.1.3、同一批号的药品开箱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装、拼箱药品应逐个查验,贵细药品每箱查验:
6.1.3.2、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6.1.4、整件药品箱内应附“合格证”或装箱单,确无发现合格证或装箱单,则按“拆零”验收,抽样需加倍,液体药品必须抽样5-10盒,看是否有沉淀、混浊、渗漏等情况,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则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6.1.9、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已抽样”标示;
6.1.10、对未按照规定加印或者加贴条形码的应当在箱外加贴条形码,或条形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采购部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
6.1.15.4、生产厂家用印有新内容的粘贴纸将旧内容部分覆盖的;
6.17、验收员在药品到货后(单、货齐全)做到随到随验,验收后发现少货的由供应商负责。
药品管理制度
规范中药饮片配送管理工作,保证中药饮片运输及时,确保配送条件符合中药饮片储藏条件,最大程度减少配送过程对中药饮片质量的影响,保证配送到我公司门店的中药饮片质量。
适用于受委托为我公司配送中药饮片的运输、配送环节的所有岗位人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有关药品运输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受委托企业、公司质量管理部相关人员对此制度实施负责。
1、公司委托其他单位配送中药饮片,应当对受委托方配送中药饮片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20xx版gsp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2、委托配送中药饮片应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2.1《中药饮片运输服务协议》的关键内容包括:运输工具、运输时限、提货送达地点、操作人员、保证药品质量与安全的措施和责任等运输质量要求,并明确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2.2公司质量管理部应要求并监督受委托方严格履行委托配送协议,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品质量。
3.1受托方运输质量保障能力除符合gsp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外,还要符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3.2运输工具必须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和验证合格文件。
3.3对受托方审计的内容应包括:
3.3.1相关资质证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运输特殊管理药品的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运输资质证明)。
3.3.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应急机制)。
3.3.3运输设施设备(车辆数量、类型、车况、保险)。
3.3.4运输人员(身份证、驾驶证、健康、培训档案)等。
3.3.5必要时,企业应实地考察受托方质量保障能力。
4、配送人员管理。
4.1所有受委托配送人员必须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相关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且有培训档案。
4.2所有受委托配送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且有健康档案。
4.3所有受委托运输人员都应有驾驶证。
5.1受委托方配送中药饮片应有记录,实现配送过程的质量追溯。中药饮片运输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送达时间、收货单位、收货地址、随货同行单(票)单号、中药饮片名称、规格、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受委托单位等。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5.2以上记录由受委托方填写,填写后交公司质管部存档。
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所陈列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三、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药店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四、药品应按品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五、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六、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七、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
八、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九、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药品管理制度
一、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二、拆零药品应设立专门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勺,药盘、拆零药袋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三、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药柜(架),不能与其它药品混放,拆零药品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四、拆零药品应作拆零记录。
五、拆零药品包装袋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六、药品拆零时,如发现拆零药品的内包装及外观质量可疑,应按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处理,不得拆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