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范本是积累和总结多个作品的精华,可为我们提供一个更全面的学习素材库。以下是一些范文范本,供大家参考之用,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static/img/rand_2.jpg)
保安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岗位责任,提高保安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责任感,特制定本规定。
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第一条公司上班时间根据各部门相应工作安排和值班时间进行考勤。
第二条职员上下班须各考勤一次。因故未能正常考勤的,须申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职员不得要求他人代为刷卡,或替他人刷卡。每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迟到一次罚款10元,迟到超过1个小时按旷工处理,扣罚当时令工资,一月累计迟到6次以上多处100元罚款,并处记小过一次。早退处10元一次罚款,一月累计早退6次以上多处100元罚款并记小过一次。若因特殊情况需提早离岗,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到办公室考勤注明原因,则不受处罚。
第四条公司规定,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二)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不上班(包括续假未获批准)视同无故缺勤;
(三)以虚假理由请假获批准而不上班的。
第五条一个月旷工两次记小过一次,旷工五次记大过一次,连续旷工超过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天,作过失性辞退处理,公司不负担任何经济补偿。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半天至一天的,须先向部门负责人申请,需请假1-3天的直接向总经理申请,说明原因和期限,并且理由必须符合事实,若以续假理由请假的作200元罚款,并记小过一次。
1.保安人员每月的绩效考核奖金定额为300元,绩效考核总分定为20分,每扣1分等同于扣除绩效奖金15元。
2.违反绩效考评的相关条款,如果无法确认具体的责任人或班组,将按以下扣分标准扣除当班全体保安员的考核分或该厂区保安全体人员的考核分。
3.违反以下条款,每次扣1分。
3.1上班时间阅读书报、玩弄手机,情节轻微者;
3.2形象仪表不合体者(执勤时未按规定着保安制服、戴执勤帽、扎武装带、佩戴领带等)
3.3执勤时站姿或坐姿不端者;
3.4下班前未将岗位卫生清扫干净者;
3.5开会或培训迟者(含请假者);
3.6执勤时跟员工聊天者;
3.7没有按规定报岗者;
3.9类似以上性质的其它情形。
4.违反以下条款,每次扣2分:
4.3开会或培训未请假缺席者;
4.4因检查不到位,消防隐患未及时发现尚未造成事故者;
4.5生产部门下班后,未在第一时间对所辖区域的水电管制进行检查者;
4.6未经批准,擅自找人顶班者;
4.8上级交待的事项,执行不到位或根本未执行者;
4.9接班迟到或擅离岗位交接班者;
4.10值班时间戴耳塞听音乐者;
4.11类似以上性质的其它情形。
5、违反以下条款,每次扣5分:
5.1不服从领导安排,顶撞上司者;
5.3公司发生盗窃事故损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当班保安员全体扣分;
5.4因检查不到位,消防隐患未及时发现导致消防事故情节较轻者;
5.5类似以上性质的其它情形。
6.违反以下条款,每次扣10分:
6.1上班时间睡觉者(一个自然月内出现二次以上予以开除);
6.2临近上班喝酒或上班时间喝酒者;
6.3无正当理由,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者;
6.6保安副队长未按规定要求检查消防器材者;
6.7类似以上性质的其它情形。
7.违反以下条款,每次扣20分:
7.1公司发生严重偷窃案件,损失金额达3000元以上,当班保安员全体扣分;
7.3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临阵逃脱或坐视不管者;
7.4发现异常情况,隐瞒不报,故意包庇者,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严重者开除);
7.5其他因个人工作疏忽而造成的严重事故,扣绩效分并处按厂规处罚;
7.6监守自盗者,并处开除;
公司保安管理规定
一、贯彻落实《景区管理规定》,积极维护景区秩序,制止不文明行为,保证游客安全。
二、做好各景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协助公安机关对景区内发生的案件、违法事件进行现场看护,并及时向保安公司、景区管理办公室报告,配合公安侦破案件。
四、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1、维持现场秩序,疏导游客。
2、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
3、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必要时实行封园。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发生治安状况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
五、根据上级通知,协助有关部门在广场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七、配合景区的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南池景区管理办公室。
保安执勤制度。
一、执勤时应穿着保安制服,挂牌上岗,着装要整齐、整洁、无污损,保安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在岗时要做到勤巡、勤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现象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尽可能的把问题处置在萌芽状态。
三、保安执勤时要加强文明劝导,对违反《景区管理规定》的不文明现象应及时制止,纠违时要先行敬礼,语言要文明,做到不亢不卑,以理服人。
四、在景区巡查时要热情回答游客的问询,如发现可疑情况,应提高警惕,灵活处置。若事态严重,应及时制止或报警,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做到定时、定位、定任务、定责任,强化三道防线,保障游客安全。
六、做好交接班纪律,不准无故脱岗。
七、必须服从保安队长及景区有关领导的纠察。
南池景区管理办公室。
公司保安管理规定
1、认真做好交接班质量记录,按时交接班。上岗前按管理处的要求整理好自己的仪容仪表,热情礼貌服务。爱护公物及岗位上的各种设备。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执行上级的一切指示,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3、对日常安全工作进行自检。
4、熟悉当值班岗位的地形地物,熟悉小区的基本情况(包括楼层结构、消防、监控等器材与业主入住情况等)。
5、巡查小区各楼层的房间门、走道、消防通道、电梯间、设备间、消防间、配电间等有无异常情况。
6、巡查消防、监控等器材设备是否完好、有无短少,供水系统有无跑、冒、滴、漏异常情况及气味。
7、查看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情况等,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或重大问题,必须立即上报,按规定和管理权限作相应的应急处理。
8、巡查施工人员是否佩带临时出入证,是否按装修管理规定要求、规范施工(特别是动火施工),是否有非该作业区域的人进入,是否有乱扔装修垃圾等情况。
9、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有无侵占公共部位现象,电梯运行是否正常。
10、管理好小区内的安全标识。
11、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业主索要财物、小费。不得无故脱岗、离岗。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维修电工岗位职责。
1、做好本班登记处的记录、反馈。
2、对日常安全工作进行自检和互检,做好标识。
3、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着装并佩带工作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全天候热情为业主服务。
4、管理好各机电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小区用电设备处于最佳状态。
5、重要机房严格遵守门禁制度,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6、负责小区的各项设备及管道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日常的清洁、保养和巡视检查,并做好保养记录。
7、积极参与改造完善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对业主的装修咨询提供技术上的建议和监督工作。
8、发现用电设备运转过程中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上级,对突发性故障应以最快时间修复,减低对业主工作生活的影响。
9、坚持修旧利废,控制能源减低成本,提高效益,热情为业主提供优良服务。
10、服从分配,工作认真,完毕有记录。
11、讲文明,有礼貌,接受监督,业主投诉立即解决,重大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
12、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图纸资料,提高工作能力,应变能力。
火灾。
1、接到或发现火警时,立即向主管或经理报告,主管经理边按程序处置边向物业公司总经理报告。
2、保安部经理接到火警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3、指派一名主管协同管理人员负责内客户的安全疏散工作。
4、消防、监控中心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到事先指定的指挥部集合待命。
5、保安人员立即控制大堂或楼梯的出入口,对所有的人员,只许出,不许进。
6、启动应急广播,向客户讲明某位置发生火情,不要惊慌,带好房间钥匙,锁门后有秩序地进行安全撤离。
7、通知工程部变电室断电启动备用消防电源。
8、通知空调机房,关闭空调系统,开启防、排烟系统及加压风机。
9、通知水泵房,随时准备启动加压水泵。
10、根据火势大小,经请示总经理后,向消防局报警。
11、消防队到达后配合其工作。
12、通知有关工程人员将消防系统恢复正常。
接报治安事件的处理。
1、斗殴、流氓、暴力事件报案时,将要问清发案地点、人数、闹事人是否带有凶器。
2、通报主管总经理及物业公司,并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劝阻围观人群。
3、制止双方的过激行为,分别将各方带到保安部,进一步了解情况,做好笔录,并提出对事件的处理意见。
4、派人清查损坏物品的数量。
5、若事态失控,经请示总经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打、砸、抢及蓄意破坏的肇事者,进行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
菏泽南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6月。
保安考勤管理规定
3、执勤时不着保安服装或着装不整(包括服装不清洁);。
4、执勤时看书报等刊物,收听录音机及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5、私自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或将电话借与他人使用;。
6、执勤时私自待客或容留非执勤人员;。
7、不服从领导安排,不按时换岗,违反工作规定;。
8、工作态度不认真、散慢,执勤中相互打闹;。
9、违反行内规范的其它情形,且情节较轻的。
对违反行为规范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50一100元,并给予警告一次。
1、擅自脱岗、串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上岗前饮用含有酒精类饮品;。
3、因工作失职,客户提出意见或不满的;。
4、未经允许,私自与他人串班或离开岗位者;。
5、不按时参加集体会议或集体活动者;。
6、违反行为规范的其它情形且情节较重的。
2、执勤时睡觉及擅自脱岗造成严重后果者;。
3、工作时间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类饮品者;。
4、私自动用客户物品或车辆的,对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
5、不服从管理,自行其事,顶撞辱骂领导者;。
6、利用职权私自收受客户钱、物者;。
7、执勤时与宾客发生严重冲突、斗殴,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8、执勤时聚众饮酒、斗殴,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者;。
9、私自旷工两天以上者;。
10、违反行为规范的其它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保安服装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规范保安员的着装行为,严格保安服装、标志的统一管理,根据《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经省公安厅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各类保安学校的'保安员和保安学员,设区市公安机关以上核准设立的内部保安组织的内部保安员,穿着全国20xx式保安服装和佩戴保安标志。
保安服装分为夏服、春秋服、冬服、作训服四种。春秋、冬服颜色为中宝灰色,夏服衬衣为浅宝兰色,作训服为迷彩中宝灰色。
保安帽:夏、春秋季男帽为中宝灰色大沿帽,女帽为中宝灰色小沿圆顶帽、红色贝雷帽;冬季男、女帽均为中宝灰色无沿栽绒棉帽。
皮鞋:夏、春秋季为短腰黑色皮鞋。冬季为中腰黑色棉皮鞋。
保安标志包括:帽徽、领花、阶级肩章、胸徽、臂章、饰带及服饰。
夏服:第一年发二套,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套。
春秋服:第一年发二套,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冬服:第一年发二套,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长袖衬衣:第一年发二件,第二年起每年换发一件。
作训服:第一年发二件,第二年起每年换发一件。
呢大衣:第一年发一件,第二年起每四年换发一件。
棉大衣:第一年发一件,第二年起每四年换发一件。
棉夹克:第一年发一件,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件。
大沿帽:第一年发一顶,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顶。
棉帽:第一年发一顶,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顶。
帽徽:第一年发二枚,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枚。
领花:第一年发二副,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副。
阶级肩章:第一年发二副,第二年起每一年换发一副,按保安员保安阶级配发,阶级晋升时换发相应肩章。保安学员配发无标志肩章。
臂章:缝在服装袖子上。
胸徽:缝在服装上。
领带:第一年发二条,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条。
领带夹:第一年发二个,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个。
武装带:第一年发一条,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内腰带:第一年发一条,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保安标志及服饰按着装标准随服装配发。
(一)保安员上岗执勤时,按规定着全国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帽徽、阶级肩章、胸徽和臂章以及保安员主管单位统一核发的执勤证,肩章与肩部衣服中缝平行,胸徽在衣服右胸,臂章在衣服左臂上部。
(二)保安员实行阶级制,按照工作年限和职务佩戴相应的阶级肩章。
(三)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不得混穿。
1、夏服:着夏服时戴大沿帽,半袖衬衣不佩戴领花,系领带,带领带夹,也可不系领带;如不系领带,上衣第一颗钮扣打开;衬衣扎在腰带内,使用统一配发的内腰带。
2、春秋服:着春秋服时应戴大沿帽,系武装带。
3、冬服:着冬服时应戴棉帽或大沿帽,系武装带,但不得戴围巾。
4、长袖衬衣:单独穿着或作为春秋服的衬衣穿着时,均不佩戴领花,系领带,将衬衣扎在腰带内。
5、棉夹克:冬季穿着棉夹克时,佩戴领花和臂章,内穿长袖衬衣并系领带,下穿冬裤。
(四)保安员着装要整齐清洁,举止端庄,注重仪容风纪。男队员不准留胡须,头发露于帽外不宜过长;女队员着装时不准浓妆,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镯(链)。
(一)各地公安机关和着装单位不准擅自更改保安服装制式、颜色和标志,不得随意改变着装标准,扩大着装范围。
(二)保安员应妥善保管服装、标志,不得将服装、标志赠送或借给他人,不得私自拆改、变卖;非上岗执勤时,不得着装。
(三)保安员晋级时旧保安阶级标志要交回才能配发新保安阶级标志;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保安员的服装,可作价处理给本人,但大沿帽、保安标志(含帽徽、阶级肩章、胸徽、臂章、领花)必须收回。
(一)保安服装由各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或保安服务公司(简称价拨单位)负责统一向省厅定点厂定购、价拨;规模较大的县、市也可以由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或保安服务公司集中向省厅定点厂定购、价拨,价拨单位由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确定并报省保安协会备案;省级单位内部保安组织(含条管理系统)、各类保安学校由省保安协会直接定购、价拨。
(二)保安服装按量体号型生产,为便于有计划生产,各价拨单位定购服装时须填写三联单,详细申报具体服装号型标准数量,其中一联寄送省厅定点厂,一联报省保安协会认可后通知定点厂按要求组织生产。
(三)保安服装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价格,各价拨单位价拨服装时,设区市价拨单位可在统一指导价的基础上加价5%、县(市)价拨单位可加价3%,作为保安服装价拨代供费,用于保安服装仓库维修、运输装卸、设备购置、服装损耗、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开支。
(一)要严格着装范围、着装规范、着装管理和价拨管理。保安服装、标志作为保安员特殊装备,严格按着装范围价拨供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销售和非法持有。
(二)各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和保安学校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从非法渠道订购服装,不得在社会上销售服装,不得把保安服装配发给非法保安员穿着。价拨单位不得擅自加价价拨。
(三)服装定点厂要按照中国保安协会的要求,向所确定的服装面料、服饰定点生产企业定购服装面料、服饰,按保安服装、标志的技术、工艺、质量,认真组织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不得擅自更改技术工艺标准,不得将服装、标志卖给价拨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为便于管理,服装定点厂须在保安服装上加印标识编码,编码式样须报省保安协会备案。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保安服装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加强纠察监督,严密监管,对违反《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直至罚款、没收或者依法取缔;对服装定点厂将撤销定点资格。
(五)20xx式保安服装号型和服装制式、服饰标志说明及保安服装、服饰标志价格,保安人员执勤证式样由省厅治安巡警总队另行下发。
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女生宿舍管理,保证住宿女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女生外来侵害及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外来人员一律不准私自进入女生宿舍。
2、女生宿舍严格执行开门锁门时间,未经批准,不准提前或延后。
3、女生宿舍值班人员要加强门卫的管理,严禁擅自脱离岗位,防止外来人员伺机混入宿舍。
4、任何男性(包括男性家长),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性家长在查验身份确认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方可探望学生;男性家长探望学生,必须在宿管员或女班主任陪同下进入。
5、男性维修人员进入宿舍维修施工,必须验证、登记后在女生生管的陪同下进行。维修工作原则上在学生不在时进行。
6、生管员要坚持每天宿舍楼内的巡视,做好值班记录。
7、任何外来人员,不得靠近女生宿舍,一旦发现可疑人员在女生宿舍周围徘徊,生管员要及时过问,并及时向值班老师或校长报告。
9、女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封寝后、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确实需要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由家长接回。
10、任何同学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外来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保安服装管理规定
一、帽徽:帽徽的主体形为盾牌。盾牌下环绕刻有“中国保安”英文的飘带,盾牌中图案自上而下为五颗成扇形排列的.五角星,中间为圆形,圆形里面由橄榄枝环绕着艺术变形的“保安”二字,下面为万里长城。寓意中国保安队伍在党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保卫着祖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根据男女帽子式样不同,帽徽分大、小两个号型,图案一致。利用锌锡合金抛光镀镍而成。
二、领花:领花造型取自保安的汉语拼音缩写“ba”,制作工艺同帽徽。
三、肩章:肩章分硬肩章、软肩章两种,底色为黑色,红色折扛区分保安阶级,白色四角星区分保安职务,光板红边为保安员和保安学员。
四、胸徽:胸徽的下方为橄榄枝,上方绣有“中国保安”英文字样的飘带,中心为表明设区市及行业系统保安的字样,按设区市分“福州保安”、“厦门保安”……等九类;按行业系统分“铁路保安”、“经济保安”和“学员”三类。“经济保安”为内部保安组织,“学员”为保安学校学生。下方为五角星图案。制作工艺为涤纶弹丝电脑织唛工艺。
五、臂章:臂章外形为圆形,蓝色底色,灰色包边。整个图案由内圆和外圆两部分组成。内圆由红色五角星、中国版图及金黄色麦穗衬托三部分组成;外圆和内圆之间,上半部注明中文“中国福建保安”,下半部注明英文“chinafujiansecurity”。制作工艺同胸徽。
六、服饰:服饰包括绶带、领带、领带夹、内腰带、武装带。
绶带以银灰色丝带编织而成;。
领带夹用钢质材料制作,上有“保安”的汉语拼音缩写“ba”;。
武装带和内腰带的带体、带箍均用黑色人造革仿皮制成,钎体为锌合金材料,表面镀镍。武装带钎体上的图案与帽徽图案一致,带箍上有金属环。内腰带钎体上有保安的汉语拼音缩写“ba”。
七、钮扣:钮扣为抛光铜扣,扣面有保安的汉语拼音缩写“ba”标志,根据使用部位不同分三个号:即直径15mm,直径22mm,直径26mm。
安全管理规定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年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3、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
4、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用,并有专人妥善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5、安全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
6、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教学、科研需要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7、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8、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规范备品备件采购行为,确保正常备品备件供应,控制采购成本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采购规定。
1、严格遵守《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2、生产或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备品备件需求计划。正常检修需求计划需提前三天提出;大修计划七天提出。
3、检修需求计划经生产部或技术部审核后,报分管生产副总批准。
4、临时需求计划由车间或使用部室提出,生产管理部门审核。
5、需求计划的提出车间或部室将审核无误的需求计划报分管供应副总审批后,交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采购。
6、供应部坚持多方询价、货比三家、择优定点的采购原则进行备品备件的`采购。
7、国外备件或技术要求高的备品备件采购需技术部门会同采购。
8、备品备件采购完成,应及时按照财务规定索要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及时到财务办理结算及挂帐手续。
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宿舍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住。
入住公司宿舍时,均应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和相关物品使用手续。
1.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入住外人。
2.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员工离开住所必须关好门窗,锁好房门或大门。
3.宿舍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加装电器,禁止使用电炉、私接电路。
4.入住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闹或发出大的噪声。
5.入住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6.入住人员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牲畜,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
7.集体宿舍建立值日制度,值班者负责责任区公共卫生、水、电设备状况。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宿舍区不能成为犯罪窝点,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或停止入住。
9.入住人员应根据公司规定缴纳水、电等费用。
四、退房。
1.入住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辞职、解聘时,须交回其住房,不得无理占用。
2.入住人员退房时须办理移接手续,清点财物。凡居住期间,财物有损坏的,须作价赔偿。
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确保公司各项生产、生活的有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全公司员工要增强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重大疾病、防意外伤害的思想,增强责任观念,时刻提高警惕,防止事故的发生。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定。
4.指导书内容4.1.行政部应在新员工入职时,根据职位不同,认真核查驾驶员、电工等相关证件原件,确保持证上岗,证件有效;4.2.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应进行安全培训,使员工增强安全意识,了解安全方面的一般常识。
4.3.各相关部门应在《作业指导书》中详细描述各生产设备、分析仪器、生产原料、废液等可能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并给出预防以及解决的方法;4.4.相关部门在新员工岗位技能培训之前,要对作业指导书中安全相关问题进行培训教育;4.5.员工转岗要由调入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4.6.门卫以及节假日值班人员应认真遵守值班制度,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交接班,不擅离职守。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4.7.不准在非指定区域存放汽车、摩托车、自行车;4.8.员工上下班驾驶机动车的,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行政部要对货车司机以及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9.相关部门应随时组织人员进行厂房、设备、水、电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解决;4.10.工厂区域严禁吸烟,员工吸烟要到制定吸烟区。客人来访,在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室吸烟,做到烟头、烟灰、火柴杆不落地。
4.11.不准擅自在厂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液化器罐。并给予相应处罚。
4.12.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检查有无火险等隐患,关好门窗和电灯,关闭电器电源。各员工下班前应把各种案件材料、信、文件、资料收好,以免丢失。不许在办公室存放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情况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13.全体员工要爱护公司的一切设施,所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不准随便移动或挪做他用,不得遮盖,以防万一。
4.14.全体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加强锻炼,预防重大疾病的发生,如员工发生严重的传染病,应及时隔离治疗,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4.15.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饭菜的卫生安全符合要求;食堂就餐人员自备餐具。
4.16.宿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传染病交叉感染。
4.17.如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18.公司内部每月进行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入住宿舍安全意识,保障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节约能源,正确使用电器设备,防止发生种类安全事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二条所有入住员工必须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人走时要切断一切正在使用中的电器设备,关闭灯具,禁止使用热得快、电褥毯、电炉子、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违者将按酒店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条禁止将电源插座放在床铺上,以免发生电源过热起火,违者将给予50元致100元以上的罚款;请使用酒店配发的电源插座,不得使用伪劣电源产品。
第四条严禁员工室内烧煮、烹饪食品,禁止私自拉接电线及装接电器,不得使用或存危险及违禁物品,违者没收并按酒店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禁止在宿舍区城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酗酒闹事、赌博、偷东西、打架及做有伤风化之事,违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过失处分直至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宿舍属公共场所,现金及证件要随身携带,请锁好酒店配臵的贮衣柜,如有物品丢失,酒店可视情况协助调查,但不会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严禁损坏消防设施,禁止在楼道及其它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物品。违者将按消防安全法规处理。
第九条为延长电器设备的使用寿命,正确操作使用酒店所配备的空调、电暖气及其他设备,达到节能效果,同时为了您的安全,严禁随意拆卸空调、电暖气,并注意合理调节室内温度。
第十条室内所配臵的电器设备上方及表面,严禁放臵物品,禁止用手和身体接触电器,防止水及其它液体进入电气设备内,以免发生短路,电器起火等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请在使用空调时,夏季室外温度超过30度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功能,空调温度设臵不能低于25度,以26—27度为宜,禁止空调全天连续运转。
第十二条宿室在无人的情况下,严禁电气设备继续,一经查出将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的处罚,对责任不清的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处罚。
第十三条在使用空调电气设备中,请您注意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如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处理,对不能处臵的请及时报告宿管员或领班。
第十四条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空调、电器损坏,经专业人员认定后,由责任人按设备折旧后价格进行赔偿,造成安全事故视情况情节轻重另行处理。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与其它酒店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及规定可合并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安全负责人及有关后勤人员必须在平时随时巡视检查学校的'各项设施,如有必要及时加固,以增强防风防雨能力。
3.特殊天气停课期间,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由班主任统一组织留在教室,并与家长取得联系。
4.台风、暴雨、雷电天气,学校取消一切室外运动,师生应留在室内,尽量减少室外活动,避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5.台风天气时,学校所有的花盆、垃圾桶等可能被风吹动的物品必须移入室内,并关闭所有的门窗及电源。
6.特殊天气放学时,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应特别注意当时天气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必要时,应与家长取得联系,对于小学生,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必须与家长联系,保证每一个学生都与家长顺利交接。
7.雨天,学校清洁人员必须设置防滑警示牌,所有教职工都要密切留意身边学生,制止学生追逐打闹。特别是值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就近入学、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校车服务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条校车服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校车服务水平和服务标准;。
(二)校车运营模式;。
(三)校车服务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支持范围、政府的保障措施;。
(四)校车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具体步骤;。
(五)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五)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的核发和回收工作;。
(五)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三)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
(二)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七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二)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三)明确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二)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运行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标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校车运行方案发生变化的,经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部门。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按照其所服务学校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三十七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二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20xx年9月1日前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