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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制作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互惠,诚信守约原则,甲方_______公司就__________区_______的楼顶广告,委托乙方_______公司负责制作、安装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广告规格、用料及价格:
第二条、原材料的采购、完成期限及质量:
一、原材料的采购由乙方负责,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检验。乙方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重做的材料及价款由乙方自行负担。
二、制作完成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制作质量已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由甲方检查验收。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间设计的调整: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四条、广告手续的报批:乙方负责户外广告的手续报批,包括____市综合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等,一切与本次户外广告宣传有关的各部门申报审批手续均属此列。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报批手续完成后,要将手续复印件交与甲方一份。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一、按照合同材质、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二、户外广告安装工程因设计不合理、安装不牢固、维护不到位等原因而引起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
乙方完成制作、安装工程后,所有款项待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成后的照片和客户确认表,验收合格表及发票交付甲方,甲方收讫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本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二、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时间完成,造成甲方广告宣传工作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按本协议总款项的_______%进行罚款。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乙方制作、安装内容,未按协议要求达到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内容,甲方将扣减本协议总款项的_______%。
五、本协议所指广告装饰工程完工后,乙方须承担维护、维修责任。一旦出现问题需要乙方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维护,若因此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因人为破坏、不可抗力等原因出现的一切事故与乙方无关。
七、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广告牌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合同方可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九条、关于补充合同:本合同履行中发现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必有时,可就协商一致的意见签订附合同。附合同一经签订,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对合同条款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告招牌制作合同
定做方(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制作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制作安装广告招牌,工期为天。
二、工程内容:
1、规格:
2、霓虹灯扫描管晚间为红、绿、蓝色,间隔5cm,大字和标志颜色见效果图。
3、制作采用甲、乙双方商定的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且制作完成后的效果比例应与样稿效果比例一致。
三、广告样稿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四、付款方式:此招牌按照以上制作规范合同价款为元整,大写正。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该工程款人民币元;工程进行到一半,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元;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再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元;剩余(即人民币元,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
五、工程期限:甲乙双方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的第一批工程预付款后的31日内保质保量的完成该工程(在甲方履行合同,拨款正常的情况下),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在该工程款内扣除人民币_每天100.00元整。风力超过5级或雨天,工期顺延。
六、保修期一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修期内,若遇大风、冰雹、地震、及人为破坏等因素而造成的灯管损坏,甲方需承担维修费用。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设施的人为损害由乙方负责。
七、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样稿制作,如有偏差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友好协商解决,经济合同仲裁或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有效。
定做方(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制作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单位名称(章)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不锈钢门牌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委托项目:
1.1 、广告门牌,具体规格、型号见样品确认规格。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 、制作广告门牌样板按乙方报价单,元),暂定制作门牌合计:元,双方同意按时结算,该包干单价包制作、包工包料、全包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乙方应予以执行。(其费用按实际增加)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 、提前
3.2、若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将按实际拖欠天数以合同金额的每天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按时按量向乙方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费用;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材料的要求:
5.1、按合同付上报价清单制作要求
第六条、质量及验收:
6.1、验收标准:按确认,使用材料清单要求。
第七条、其它约定:
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7.3、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7.4、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江门市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代表身份证:
代表身份证: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
电话:
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做店招广告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提供店招广告的样稿、和所需材料的基本尺寸及规格型号,甲方并按国家相关程序进行相关的广告备案工作和出具相关的证明。
二、乙方必需按照甲方提供的样稿进行广告设计、制作。
四、广告制作完成时间:、
五、店招投放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元,共家,具体投放明细和规格见清单,金额元、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80%的货款,即 元(大写:)。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 (大写: )。
四、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字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制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产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制作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要设计师和工作人员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货款转为违约金,乙方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结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广告制作合同
经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平等协商,甲方委托乙发布网络广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网络广告发布处:乙方公司网站(__________________)。
二、网络广告产品关键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网络广告发布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网络广告发布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网络广告发布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网络广告发布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即从广告发布之日起。
七、费用结算。
1.网络广告费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通过电汇的形式付款,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付清全款,否则此合同无效。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专人代表甲方全权负责此项网络广告发布工作;。
2.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广告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数据或网站;。
4.乙方根据甲方的广告资料进行广告发布,三天之内完成广告内容;。
5.乙方发布的甲方的广告内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在网上发布;。
6.乙方不能随意更改甲方广告内容,要更改需征求甲方意见方可。
九、责任免除。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
2.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
3.因互联网灾难,中国、美国等互联网互联互通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联通;。
4.因乙方操作平台及应用软件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5.因乙方网站遭遇不法攻击导致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和其它方式的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公司户名: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招牌制作合同
定作人(下称“甲方”):
承揽人(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招牌制作与安装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招牌形式与形状:临街立牌。
招牌大小尺寸:见附件。
招牌版面内容:按甲方要求。
招牌材料及制作要求:见附件。
乙方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甲方制作和安装本合同招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制作或者安装工作交由第三方承做。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品牌、规格和质量提供制作本合同招牌所需材料,乙方提供的材料并应是全新未经使用的生产厂家原装品牌产品。
乙方保证具有承揽本合同招牌制作和安装的法定资质及经营范围。
本合同若因乙方资质保证不属实导致无效的,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因本合同无效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全部承担。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无效后,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保证本合同招牌的制作和安装质量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若无国家标准,则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若亦无行业标准,则应符合通常标准和安全原则,并应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和和甲方的要求及使用目的。
年(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最低不少于一年),均自甲方终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计算。
本合同招牌制作或者安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危及安全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2小时内),对本合同招牌制作或者安装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解决。否则,甲方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制作和安装本合同招牌过程中,应按相关安全、消防规范进行操作,并采取相关安全、消防措施。
乙方制作和安装本合同招牌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安全、消防事故的,由乙方负责依法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给甲、乙双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同招牌的制作,并提请甲方初验收。
乙方应在本合同招牌制作期限届满后日内完成本合同招牌的安装,并提请甲方终验收。
本合同招牌制作和安装的验收以本合同第条约定为验收标准。
本合同招牌制作和安装的验收以甲方初验收和终验收均合格为验收合格。
本合同招牌制作和安装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免费返工、修理,因此超过承揽期限的,按本合同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招牌制作和安装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该价款包括材料款、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税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甲方应按下列时间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
(二)甲方终验收合格后日内,再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
(三)余款作为乙方的质量保证金,暂不予支付,在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日内一次性支付;但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该笔价款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不再支付。
本合同招牌制作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除按本合同第条处理外,乙方并应赔偿甲方损失。
本合同所称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向第三方的赔偿或者补偿,有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以及甲方处理相关事宜(包括甲方被追究责任和甲方被追究责任后向乙方追偿)支出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乙方逾期制作或者安装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政变、罢工和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因非甲、乙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本合同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应及时通知对方,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否则,应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可依法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
(一)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招牌制作或者安装工作交由第三方承做;
(四)乙方逾期制作或者安装达30日及以上的。
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广告招牌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坦诚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推广墙身广告牌的广告宣传画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合作项目范围。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画面,配合乙方及时进行喷绘以及安装。
2、甲方有义务按时向乙方支付投放所需的费用。
3、甲方有权力监督乙方的广告画面以及灯光的完好性,以便及时可以通知乙方进行画面的更换和修复。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广告位的价格。
以墙身广告位效果图(见附件)为基准,三号广告位的销售价为18万元/年,此价格包含灯光,电费,以及税费。包五次换画,签定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上画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0%,其余的分三个季度,每个季度的首月向乙方支付10%.
二、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广告投放的广告进行广告喷绘制作以及安装。
4.若因政府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招租广告位相关信息进行调整,需立即通知甲方,以。
5.若乙方违约或中途自行撕毁合同(非甲方责任),甲方有权申请撤销乙方的单方行为,乙方并应承担违约金元及因违约致使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保密条款。
2.双方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职员不泄密。一旦发现对方的商。
业秘密有泄漏的迹象,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可能地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最小;。
3.在本合同终止时,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双方继续负有保密义务;。
4.因法律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甲、乙双方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第六条.违约处理。
3.因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不可改变的政策变更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不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相互协商解决或将协商条件作为合同的补充附件。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属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共贰页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在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签名后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
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城市建成区;。
(二)城乡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
(四)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气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健康美观、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创意,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标准等要求,与城市功能区相适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划定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招牌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相邻招牌协调统一,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电话、标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先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制作。
单位迁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原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十二条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应当符合市、县(市)、上街区夜景照明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优化区内,可以利用商业性建筑的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在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十五条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
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三章审批与规范。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举办人应当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后两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并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发布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风尚。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相对完整,不得包含商业内容。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自行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领导,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对户外广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巡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广告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户外广告。
(四)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五)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七)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年月日起施行。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广告招牌合同
_________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告牌安置之建筑物业主或有权管理者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牌事宜订定契约如下:
1.广告牌设置地点:规定于乙方建筑物屋顶前侧(靠近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广告牌须根据本合同所附图面设计的尺寸设置,其重量及结构须以不影响本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
2.甲方须支付乙方广告设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并以下列方式支付。
a.本合同成立之时,先支付总费用的30%,计_________元整。
b.广告牌设置完成之日,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广告牌设置完成日),支付余额_________元整。
c.自第二年始,应于该年1月15日之前付清该年年设置费的金额。
3.有关广告牌的设置、维护、管理、拆除及拆除后建筑物设置部分的原状恢复等,一切费用与责任悉由甲方负担。
4.若有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撤除广告牌。
a.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设置费;。
b.广告牌因设置不牢固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广告牌设施发生危险时;。
c.甲方一个月内未曾派人对该广告牌进行管理、维护。
5.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是甲方的义务,若于甲方指定期限内未能完全拆除,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每日_________元整的违约金,直至拆除完毕之日为止。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则乙方有权自行拆除广告牌,由此产生的一切拆除费用由甲方负担。
6.甲方必须保证其有权发布该广告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甲方广告发布手续不齐或广告发布违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撤除撤除事乙方不退还已收的所有费用。
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签定本合同,如乙方越权签定合同导致广告牌无法设置时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7.本合同有效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______年。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广告招牌合同
为了更好的宣传晨光,做强做大晨光,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店招牌制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按照甲方的样版标准制作门店广告招牌,招牌制作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效果图和合理的造价预算表,可供甲方参考,造价偏离市场造价,乙方有权终止合作。确定制作后,如发现字样和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尽快纠正。
店招:长_____米(厘米),包柱:长_____米(厘米)。
宽____米(厘米),宽____米(厘米)。
高____米(厘米),高____米(厘米)。
以上尺寸由乙方负责,若有出错导致造价过高,甲方不负责,由乙方承担。
3、广告牌制作费:按平米(平方厘米)/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费用兑现:由乙方先行垫付,制作完成后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于次月底前给予兑现。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租赁招牌广告位合同书
合同。
甲方:
乙方:
三、租赁用途:乙方租赁本合同中约定位臵的招牌(广告)位,用于对外进行招牌(广告)宣传。
四、租赁期限:乙方租赁约定位臵招牌(广告)位的租赁期到期日须与商铺租赁期到期日一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从年月日起,月租金按每年5%递增。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
六、招牌(广告)位押金:以两个月的月租金额作为押金,在本合同签订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不抵租金。
七、付款方式:按月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以后每月25日前支付下月租金,一次付清。
八、合同履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终止后此招牌(广告)位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九、招牌(广告)发布所需相关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十、乙方向甲方提供此招牌(广告)位所需报批的全部资料、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方可进场施工。乙方在进场施工及维修过程中,不得破坏甲方财产及物业,如乙方作业造成损失应由乙方照价赔偿。
十一、本合同中招牌(广告)位的施工安全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更换招牌(广告)画面和需对招牌(广告)位的内部及外部任何部分作出结构上的变化时,都应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二、乙方租赁的招牌(广告)位上的招牌(广告)在租赁期内(包括施工、安装、未发布招牌(广告)画面、已发布招牌(广告)画面)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并予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若因甲方直接原因导致招牌(广告牌)损坏,由甲方赔偿。
十三、乙方在招牌(广告)发布过程中,应保证该招牌(广告)位的完整性、美观性。若非甲方因素造成招牌(广告)位及招牌(广告)画面的破损、残缺及招牌(广告)箱内灯管损坏时,乙方应无条件及时维修处理,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四、乙方必须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发布内容、形式合法的招牌(广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所发布招牌(广告)的内容或形式,引发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因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负赔偿责任。
十五、若乙方需甲方提供该招牌(广告)位电源,则应向甲方提供线路走向、材料材质等施工图纸及说明,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接驳。
十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广场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搞好环境卫生、治安和防火。
十七、租赁期满或其它原因导致招牌(广告)不能继续发布时,乙方必须对招牌(广告)位恢复原状。否则甲方将自行恢复,并向乙方追讨违约责任,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时,则每延期壹天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2、若逾期十天未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无需知会乙方,乙方所缴押金不予退还。招牌(广告)位上一切材料设施等全归甲方处理。
3、乙方因故意或疏忽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时,则每违约壹天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十九、不可抗力及处理。
1、若因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则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执行。
2、若因第三方(指政府、司法机关以外)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的,乙方应自行恢复招牌(广告)发布,甲方提供相应协助,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乙方仍需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该暂停时段的租金。
3、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的,甲方应退还或免收乙方实际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期间的租金,合同期限顺延或终止合同。
二十、本合同期满后,乙方若无违约行为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若乙方愿继续租赁经营,应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在本合同终止执行,乙方对招牌(广告)位恢复原状,甲方检查无误后,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三、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时间:时间:
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和乙方就共同制作播出《……..全民娱乐健身》电视栏目的具体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全民娱乐健身》节目由乙方负责制作,完成制作后,节目成片在甲方某某电视台一套节目播出平台播出。
2.《……..全民娱乐健身》节目播出时段为每日的时分至时分。节目时长为60分钟。含插播广告时间。植入广告和字幕广告不计算播出时间。
3、节目播出中插播广告所获得的实际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分成,甲方三成,乙方七成。植入广告和字幕广告收入不分成归乙方全部所有。
4、因插播广告发生与广告委托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植入广告和字幕广告发生的与广告委托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制作的节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终审意见,在不影响节目本身定位及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节目在播出前完成修改。因修改节目增加的制作成本由乙方承担。如双方对已经完成制作的节目有争议,如来不及修改或重新制作,在乙方无法提供备用节目片的情况下,只要节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甲方不能停止播出。
6、为了扩大宣传推广,提高此项展播活动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乙方对所制作栏目之内容的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及版权,并在活动结束后有权出版发行相关音像及图书制品。
7、该节目播出后的三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播出证明或监播报告,来证明甲方已对已经履行完成本该合同约定的播出义务。
8.本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争议。
9、本合同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一方因非正当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按可得收益赔偿对方的损失。可得收益按本合同单方面解除前三个月的平均收计算。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前双方履行合同不足三个月,按实际履行合同期间平均计算。
10、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停电、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遇有国家临时规定的禁止娱乐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对甲方不能播出节目予以免责。遇有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以上各级政府占用电视台播出时段进行专项宣传而导致本该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可以免责,不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如甲方需要开展同类节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合作权。甲方双方合作期满后,如乙方未与甲方达成继续合作协议,甲方与其他人或单位合作的节目不得与乙方的节目雷同或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
1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交力。
13、本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为某某市。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