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规章制度,员工可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提高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范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安全管理制度
1、负责具体制定公司的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建立机械管理体系,制定机械安全目标以及相应的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2、掌握公司各阶段现场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审查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
3、负责检查施工项目部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和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确认情况。
4、负责起重机械重要作业方案和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查。
5、定期组织检查现场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机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进行考核评价。
6、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机械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
7、负责公司层面的机械安全管理资料收集、汇总、存档。
8、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现场起重机械危害辨识及防范措施的编制;负责组织编制现场起重机械重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评价和改进。
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安全指标和奖惩办法。
(2)安全教育制度:对新进企业工人进行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使工人掌据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特点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学会使用施工现场配备和设置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措施。并认真填写“安全教育记录卡”,及时做好记录。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每个分单项(体)开始作业前,必须由项目安全员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使工人充分了解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性防护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签字手续。
(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本工程项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操作证不得超期使用,名册齐全。并上报监理公司审核批准后,由项目部安全员统一管理。
(6)班组“安全喊话”及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每天作业前由班组长对所属工人进行班前安全喊话,强调当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工人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并监督工人相互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作好记录。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措施,在重点防火部位(油漆库房、乙炔、氧气瓶库房、)以及旁边有可燃物的焊接作业点均按要求配备必消防灭火器。并且建立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的消防应急小组,负责消防应急救援。
(8)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对各楼层周边、通道和楼梯两侧边以标高大于2米的平台临边均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现场施工人员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紧安全带,并挂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电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所有电路、配电箱、电机等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管理和维修,电器、用电机具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10)工伤事故处理:建立事故档案,按调查分析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报告,认真做好“四不放过”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整改合格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周围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1)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采用江宁区安全监督站统一印制的安全管理资料,资料填写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应包括安全责任制、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检查与验收、工伤事故统计等方面的记录或台帐。
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门店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民爆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降低职业风险,减少职业伤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民爆物品材料的管理
1、民爆物品材料仓库应设专职人员保管。专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2、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杂物。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记录,使室温度不得超过35℃,整修库房时,必须将库内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库房区域至安全地点。
二、库房内爆炸材料的堆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炸药箱、导爆索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袋)为限,袋堆高不超过1.2米,浆状炸药不得超过两袋高。
2、雷管箱放在木架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片距离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时,高度不超过1米。地面应敷设软垫或木板,木架及地板的钉子,钉子头应埋深5毫米,并用灰浆抹平。
3、各类箱堆间距不少于0.3米,箱堆与墙壁保持不少于0.5米间距,人行通路的宽度不超过1.3米。
4、为了通风,箱堆下面应垫方木或木板,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5、库房里贮存爆破器材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总容量。但有些企业为了图简单、方便,往往存放过多,超过设计容量,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危险范围,造成更大损失,这在管理中应该注意重要问题,是安全的重要保证。
6、爆破器材的保管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和失盗,必须要严格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回手续,帐目要清楚。
7、仓管员在对新进库的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作质量检查,对已变质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销毁登记,严禁发放使用,以免发生拒爆、早爆或迟爆事故。
三、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1、炸药爆炸是快速的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和气体,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炸药库是炸药集中的地方,因此对保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严格要求,特别是政治上应进行严格审查,应选用忠诚、老实、可靠人员,并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和调离,以防发生意外。
2、严格管理制度,制订爆破物品管理人员、仓管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共同促进。
3、炸药库要严格按规定配置各种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池、沙堆。炸药库应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把“三防”、“四把关”。即“人防、技防、犬防”及“储存关、审批关、使用关、退库关”。进一步做好严格管理、严格发放、严格使用。
4、炸药库周围用围墙加电网防护,设置警报系统和通讯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报告。
5、保持炸药库周围环境的清洁干净,及时清扫周围的垃圾及清除四周的杂草,保持炸药库四周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6、严禁外人和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禁区。对各工区领炸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发放爆炸物品,确保炸药库安全。
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实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 选址
二、 库房建设
三、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
三、炸药购买和运输入库
2、到民爆公司交钱开出出库单,持出库单到民爆公司炸药库领取民爆物资
3、运输由民爆公司负责送货,直接送到库房入库,东屯水库炸药雷管仓库承担送货运费
四、使用
1、领用人必须是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爆破证的爆破员;
3、到库房后填写《出入库人员登记本》,然后开始办理领用手续并签字确认;
爆破员岗位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按当天现场实际需要的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仓库
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责任书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安全监炮员岗位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检查爆破员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安全监炮员的操作规程责任书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掌握所保管易爆物品的性质
三、严格按危爆物品规定执行领发和多余退回制度、并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保持库内场地清洁,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六、炸药、导火线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
九、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十、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闲杂人员入内
十二、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值班员岗位职责
4、做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5、收存民用爆破器材坚持四不:
7、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民爆器材的货架、堆垛是否牢固
2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
3所存物品有无失效、变质现象;
4民用爆破器材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
5防火用具是否齐全有效,水源是否充足;
6库房建筑、防护堤、围墙是否完好;
7对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经常检查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库内整洁
8、民爆仓库值班严格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安全员岗位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监控、安全培训和技术推广等工作,岗位职责:
2、参与编制输水隧洞工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防范措施;
3、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创优达标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
4、参加调查处理重伤、死亡事故;
6、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向领导建议表扬和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的有效开展,促进学生健康幸福地生活,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班级安全公约:
1、上学、放学一定要跟路队,不准在马路上玩耍、逗留。路上靠右行,过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2、禁骑车,也不准乘坐他人的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等。
3、学校里不准拿刀、棍等尖锐的器械。课间活动要文明礼貌,严禁相互追逐打闹,不做危险的游戏。
4、无事不准随便走出学校,有事要向老师请假,经老师允许后方可。
5、空堂自习严禁嬉笑打闹,上课不准吃东西。
6、午休要求全部回家,如有特殊原因不回家,严禁随便离校,严禁在校园内追逐嬉闹。课间活动时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
7、午休铃响后,全部进教室,不准在校园内玩耍。
8、课外活动活动由班主任或班干部组织,活动应该有趣,安全,不能让学生放任自流,更不准到田野、河坝、马路上去玩耍。
9、午、晚上放学,一定要排好路队,不能在路队上打闹。
10、不准在学校门口和学校周围的护坡上玩耍。
11、防火、防水、防触电、防盗、防骗。不准带火具(打火机、火柴等),也不准带一些易燃易爆的物品。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保管好自己的东西。
12、爱护公物,爱护学校财产,不损害公物。不在校园的墙上乱涂乱画,严禁小内外打架。
13、特殊天气,可以迟来学校,并由家长亲自接送。
14、不爬电杆,不爬树,不能在有警示语的电杆和变压器下玩耍。
15、不乱吃零食,不购买小摊,无营业执照等商店的食品。
16、不在枯井,深山沟,水面上,悬崖边等危险地点玩耍。
民爆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以消除危害、减少损失为目的,以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实战技能为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湖北省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
四、涉及事故类型
(一)民爆器材仓库发生火灾、雷击、盗抢、爆炸事故;
(二)运输民爆器材时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爆炸事故;
(四)其它事故(如山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五、危险源点及风险分析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因搬运、装卸操作失误,雷击、失火等引发意外火灾、爆炸。
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运输过程中,因车辆故障,驾驶员失误,路况不良及外来因素而导致火灾、爆炸或被盗、被抢、被丢等事故。
六、应急救援系统的建立
(一)成立应急救援系统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系统五个专门运作小组,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应急救援行动小组、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和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
1、各小组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整个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小组的动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行动,避免应急救援行动紊乱。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进行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救援物资。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指挥小组的安排和现场具体情况,及时果断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和措施。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为应急救援一线提供应急救援物资、组织人员支持、技术支持和医疗支持,全方位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负责疏散人员和物资,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稳定人心,恢复正常运行。
2、各小组组成人员:
每个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根据组成人员排列顺序分为第一、二、三……责任人,如果第一责任人不在,由第二责任人负责,依次类推。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公司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事故发生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发生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公司分管安全领导、事故发生单位分管机关后勤领导、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公司经理、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
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
七、应急救援实施步骤
1、报警方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和责任人为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消防设施,现场处理,同时,应及时向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汇报。
2、受理报警:
分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应问清事故发生部门事故大小程度、报警人姓名,做好接警记录,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总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报告,同时,分公司领导在管辖区域内必须1小时之内到现场处理。
总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和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所管辖区域或仓库,荆门1小时、钟祥1小时、京山2小时30分必须赶到现场处理。
3、接报警后实施应急救援的步骤:
(1)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各个小组应迅速组织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设备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2)火灾事故发生后,还应迅速切断事故发生部门的电源、气源和火源。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决定疏散人员的人数和范围,坚持救人重于救物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危险物资和财产的疏散。
(4)发生洪涝积水时,及时迅速打开泄洪道,以最快的速度排除洪涝积水。
(5)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外来干扰,根据事故现场要求,确定安全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6)认真清理事故现场,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损害评估和保险赔偿,早日实施灾后重建,使经营、生活恢复正常状态。
4、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产生着火、爆炸的明火已完全扑灭,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清理完成,设备设施基本恢复正常,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并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采访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在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
八、应急保障
1、通讯保障: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在外地出差相关领导应立即赶回,各小组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和领导到位。
2、经费保障:实行特事特办、先用后审的原则,所有经费先从公司安全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支出。
3、物质保障:各单位按规定配备抢险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修和保养,雨淋设施和消防阀内水量水压达到要求,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九、培训、演习
培训、演习是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保障所有人员都能接受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公司每年在所属分公司集中开展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增强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应急救援成功。
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e#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范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民爆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是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等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第六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涉及省外,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3)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
(3)市(州)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对15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监控、效果评价、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认定,逐条登记、分类、建档。
企业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制定治理方案,保证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
第九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完成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级别、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省国防科工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重新进行分级。
第十二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民爆行业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民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按本规定要求分级、上报和督办。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督办。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国防科工办督办,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对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单位应向事故隐患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整改指令书应同时抄报省国防科工办。
第十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应迅速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纳入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所辖区域内民爆企业的事故隐患档案,并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见,报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后,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情况紧急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督办单位报告(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向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督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加大制裁力度。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或销售许可。
第二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内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上一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范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民爆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是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等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第六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涉及省外,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3)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
(3)市(州)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对15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监控、效果评价、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认定,逐条登记、分类、建档。
企业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制定治理方案,保证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
第九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完成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级别、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省国防科工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重新进行分级。
第十二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民爆行业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民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按本规定要求分级、上报和督办。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督办。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国防科工办督办,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对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单位应向事故隐患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整改指令书应同时抄报省国防科工办。
第十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应迅速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纳入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所辖区域内民爆企业的事故隐患档案,并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见,报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后,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情况紧急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督办单位报告(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向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督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加大制裁力度。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或销售许可。
第二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内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上一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永恒主题。特别是民爆企业作为高危行业,事故率高,危险性大,无论是对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关系到每个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正确理解企业安全管理与安全文化建设的联系
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安全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健全的安全管理可以促使安全文化的形成和提升。相反,安全文化又能促使安全管理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企业的安全工作包括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不科学的管理方法就构成我们企业安全的主要工作。为了保证企业的一切安全,我们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规范其管理行为,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修订和完善,对企业不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整,对人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并通过宣传教育形式规范广大员工的安全行为,实现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这就出现了企业安全文化。有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就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基础之上。
二、加强民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对民爆企业的重要意义
1、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部份,它是企业生存、社会发展的进步产物,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坚持“安全经营,预防为主,共建和-谐,发展经济”是就是安全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宣传科学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企业安全工作的精髓是安全文化,“以人为本”是核心,防止事故,减少损失,创造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最终目标。
2、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企业安全是生存的前提,生存又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生存,没有生存就没有企业的发展,没有房子谈何企业追求最大利润化,这些都要求企业需要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因此,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建立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职工安全自主管理模式,通过职工的不懈努力,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一般来讲,企业事故和违章行为的发生多数是因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不当、安全素质不高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要防止事故、违章行为的发生,首先要保证人的行为规范,同时要保证设备设施、机械等本质的安全和环境条件的安全,从人的基本素质为出发点,建立起“以人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建立系统的安全文化,确保人员的安全生产,这样才能实现规范、安全的生产管理,才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长期健康快速发展。
因此,作为民爆企业,必须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切实加强对企业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构建企业安全文化,有利于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切断民爆器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三、加强民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民爆企业在经营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爆破过程中。实践证明,要搞好民爆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其根本是要树立和坚持“四种意识”即:人本意识、全局意识、长远意识、创新意识。具体措施是:一是要抓“两个落实”,即:抓安全上不落实的`人和抓安全上不落实的事,做到了两抓就等于在安全文化建设上抓到了实处。二是抓安全教育,提高素质,促进企业行为要求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三是要抓企业物质上的本质安全,主要是指我们企业的设备系统、仓库建设、生产经营流程和作业环境要保证安全,就能大大减少事故的发生。四是要抓安全制度的文化建设,就是要建立和完善民爆企业科学的、系统的、适合本行业的安全规章制度,通过企业宣传,促使企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否则违法必究、有据可查,使员工更加懂得违法、违章的危害和严重后果,明白抓企业安全是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生存发展、追求最大利润化的硬道理。
四、加强民爆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和经营,特别是我们民爆企业其管理是重要因素。一是各级要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当好安全生产和管理的示范带头人。二是企业安全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基层、车间、班组、库房值班等,明确权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负责。三是要抓企业安全生产要素的管理。即:人员、设备机械、环境作业三大要素的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才能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运行。四是要抓企业硬件、软件设施的投入,该投入的必须按要求投入,不打0.1%的折扣,否则出了问题再投入就悔之晚也,其损失就更大了。五是要搞好警民关系,建立联防机制,实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是确保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五、加大民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投入力度
事实证明显示,为节约成本而牺牲安全保障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只有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发挥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以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运行。这就需要我们民爆企业要加大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投入必要的资金,以改善企业的设备设施和一起等技术装备,提高企业的安全科技含量和安全装备水平。同时,还要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就能使我们企业安全、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就有可能把我们的企业做得更好、做得更大、做得更强。
总之,要加强民爆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文化建设,不论什么样的制度、措施和办法,关键在人,重点是落实和执行上逗硬。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对人的生命负责,对企业负责,把我们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贯穿到我们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个环节,从根本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才是我们民爆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文化建设的根本所在。
乡镇民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 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椐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 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 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 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惩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统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完善。
第九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禁止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在试制期间,禁止生产或者存放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必须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有专人在场监督;
(二)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不得携带烟火或者发火物品;
(三)雷管等起爆器材 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五)不得超高、超宽、超载;
(六)用起重机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吊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八)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检查或者抽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20日起施行。
民爆仓库管理制度
1、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库房内不应存放任何废品。
4、爆破器材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间以及距离墙柱应留有检查、清点和装运的通道。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7、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
9、仓库内使用的运输及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10、库房内必须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1、库房内严禁存放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2、库房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3、库区内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应经常检查。
14、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15、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民爆器材仓库。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仓储设计安全规范。
二、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三、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的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五、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复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六、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七、民用爆破器材存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按生产批号城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分垛堆放。
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6米,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离墙体不应小于0.2米,堆垛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6米。
3、堆放炸药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8米,雷管不应大于1.6米。
4、库房应按规程要求执行定置定位标准,按不得超过最大定量的规定,定出合理的摆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线。
八、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堵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九、严禁在民用器材库内开箱取产品,如需开箱取货,移至发房间进行,用不产生火花的安全工具开启。
十、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地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十一、严格按照库房的安全定量储存民用爆破器材,储存量不得超过最大临界储量。
十二、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2人),特殊工作需要请示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库。
十三、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十四、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十五、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十六、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为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和防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丢失、被盗,确保公司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出入库制度,搬运装卸制度、民爆器材储存管理规定、堆放管理规定、交接-班管理规定、警卫值班制度、三个明白四个严禁及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及分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3.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3.2公司(分公司)安全股指导仓库负责人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3.3库区警卫人员积极配合仓库负责人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4.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贮存许可证。
4.2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库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爆炸物品进出库检查制度。
4.3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4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却因需要进入库内,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4.5仓库保管员应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确认准确无误方可入库,坚决杜绝无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4.6各类民用爆炸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按wj9049执行,包装完整无损的同库存放。
4.7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存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分垛堆放。
(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堆垛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1m。
(3)堆放炸药类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8m,雷管不应大于1.6m。
(4)库房应按规程要求执行定置定位标准,按不得超过最大定量的规定定出合理的摆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线。
4.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4.9严禁在民爆物品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如需开箱取货,移至防护屏障处指定地点进行,用不产生火花的安全工具开启。
4.10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4.11严格按照库房的安全定量贮存民用爆炸物品,存贮量不得超过最大临界贮量。
4.12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特殊工作需要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库。
4.13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帐票相符、帐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做到日清月结。
4.14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
4.15每栋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入可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
4.16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1仓库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记录;
5.2来客登记表(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库区日志)。
安全管理制度
地点站立。
2、出操完毕后,按队列顺序依次出场,不得拥挤。
3、如遇带凳子时,一定要拿起凳子,小心行走,不得随意放下凳子在任何位置随意就坐。
4、值周老师在出操过程中应监督、巡查,班主任应随本班学生队伍下楼梯,对学生加强管理和服务。
1、学生三餐统一在餐厅,一切听从生活指导老师、班主任指挥,不得拥挤。
2、打开水时,要认真、耐心的排队等候,不得随意插队,不得推搡他人,生活老师要认真负责。
3、清洗餐具时要细心、慎重、节约用水,防止烫伤。
1、自觉维护课间秩序,不在教室内外追逐打闹,不攀爬楼梯扶手,不做危险性游戏。
2、在楼梯、楼码头拐弯处不急跑、戏闹。
3、不得集体性拥堵楼道、楼梯,造成交通拥堵。
4、坚决杜绝学生用手攀拉扶手、栏杆下滑。
1、体育课前,检查学生穿戴,要求学生穿运动衣服、鞋,禁止带危险性物品。
2、活动课不定时检查学生人数,观察学生动态。
3、根据授课内容,准备器材,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4、杜绝窜班游戏、上课。
1、各个区域内的水龙头,要求学生慢开,用完后一定要关紧、关好。
2、学校一切电器不得乱动,凡是用电都必须在老师的亲自指导下打开、关闭。
3、校园内杜绝明火,学生不得在宿舍、教室、厕所玩火,点蜡烛。
安全管理制度
适用于生产现场所有管理、操作人员。
1.2生产现场卫生要求执行《卫生控制程序》。
2.1生产工程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2.2生产工程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3.1.1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3.1.2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1.3各种工装设备及工具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3.2工作现场之整理整顿。
a)人员定置:规定每个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和活动范围,严禁串岗;。
b)设备定置:根据生产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设备位置;。
c)工件定置:根据生产流程,确定零部件存放区域,状态标识和流程图;。
d)工位器具定置:确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3.2.2定置管理实施要求。
b)分类必标识:状态标识齐全、醒目、美观、规范;。
c)按区越定置:认真分析绘制生产现场定置区越,生产现场所有物品按区越标明位置,分类存放;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3.2.3整理整顿要求。
b)整顿:在整理的基础上,把生产现场需要的进行定置管理;。
c)清扫:生产加工部位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外,工作台附近不得有杂物。
d)清洁:每个员工持证上岗,仪容整洁大方。
e)素养:上班时间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非指定场所严禁抽烟;每个员工要养成良好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纪律,不断提高全体员工自身的素质。
3.3.1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操作规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3.2生产现场油、电、机械传动等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对易燃品(如包装材料)存放区,必须按照过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3.3.3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严禁违章作业。
3.3.4生产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的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安全管理制度
一、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携带好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二、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的紧固情况,检查车辆制动、电路、油路、灯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操作灵活,做到安全、可靠。
三、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驶,如发生车辆异常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或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复行驶。
四、严禁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六、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从事道路运输。
七、严禁车辆超载、乱停乱放、闯红灯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八、严禁车辆在出车前未经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人员的安全检查私自出车,防止车辆"带病"上路。
九、严禁在行驶途中将车辆交给与工作无关人员驾驶。
十、在特殊天气、特殊路段,应严格控制车速、确保安全。
十一、收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清洁检查车辆,保证车辆第二天能正常行驶。
安全管理制度
厨房内严禁奔跑、繁忙时要保持镇定、严禁在工作场所内打闹。
使用机械设备时要检查是否运作正常。
a、外观b、声音c、试机
机器只能由一人操作,严禁多人同时操作;
机器只能安全停止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清洁机器时应断掉电源
机器有安全罩的应保持在正确位置,机器要善于保养
厨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员工必须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顶点存放专人负责使用后放回原处,刀具要保持清洁锐利以免打滑伤人,带刀行走时,刀尖必须向下,用布擦刀口时必须向外。
使用厨具时特别是玻璃餐具每位员工都必须小心使用,注意碰撞,或其他原因损坏。
正确使用电器。严禁违规操作。
出现零件松动或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未修好前做显示提醒他人。
保持地面整洁及时清理油污和积水以免滑倒他人。
严禁单人搬动重物。
地面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过热液体严禁存放于高处。
严禁尚油温升高时溅入水分。
严禁长时间在冷冻物品间以免知觉下降发生意外。
严禁身份不明人员进入厨房,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严禁使用包装有破损的食品,以免客人误食。
统一杀虫时要注意食品的保护,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使用气炉前必须先检查气门开关,然后再开始点火开气以确保安全。使用炉灶时必须做到不离人。
每天使用气炉要做记录,做到谁先开气谁签名、确认,谁最后关气谁签名、确认提高责任心。
各种机电设备和电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后才能使用,既确保用具使用寿命,又确保人身安全。
冷动、雪柜使用时每个相关人员都必须在收工前仔细检查雪柜的温度及其它情况是否正常、预防停电或故障造成食物变质。
1、所有用于消防的通道严禁摆放任何障碍物。
2、严禁在厨房抽烟。
3、随时清理炉具上的油污和积垢。
4、严禁用火时人员离岗。
5、严禁在煮液体时盛装过量。
6、严禁强行使用未修复的炉具。
7、对松动的电路和泄露的炉具要及时报修。
8、对使用过的灭火具应及报告保安部。
9、灭火器的存放位置严禁随意改动。
10、参加安全消防知识培训落实“三句话”精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11、加强“三知”教育:
知本岗位火灾隐患。
知预防火灾的措施。
知扑救火灾的方法。
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的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策划过程中,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过程。
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进行安全监督。
2.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内外承包、建筑安装、产品修理等工程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工、返聘职工、员工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采购、外包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方在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外雇厂内机动车服务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工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员工、职工代表参与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内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安全监督。
3.1.1对于内外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产品修理劳务等,发包单位应按q/szg57.11标准规定填写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同意、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承包单位签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3.1.2承包单位必须有营业执照,建筑安装单位除有必要的资质外,还要有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法人和施工队长安全培训证书。
3.1.3承包单位应与发包单位签定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按规定上缴工程费用1-6%安全生产抵押金,方可进厂施工。
3.1.4承包方进厂所协带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3.1.5发包方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规定对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隐患等,有权指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时有权指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公司规定进行罚款。
3.2劳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2.1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按q/szg59.37标准规定,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监督劳务合同的实施。
3.2.2凡是特殊工作需长期雇用工人的,原则上应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双方应承担义务、要求和责任。
3.2.3各用人部门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2.4劳务人员从事的岗位有职业危害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8标准规定,组织用人部门按国家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通过健康检查发现劳务人员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3.2.5凡是临时用工、返聘用工都要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时用工、返聘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健康管理。
3.3采购、外包合同的安全监督。
3.3.1采购主管部门应按q/szg55.10标准规定,组织各采购、外包部门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
3.3.2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时,应充分识别、评价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险源,提出必要的环保、安全要求。
3.3.3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便于吊运、维修、更新。
3.3.4各采购部门应对在本公司范围内的供方人员活动,以及自身携带或使用本公司的设备、工具、工装、原材料中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同供方签定安全、环保协议。
3.3.5当供方人员到本公司实施外包过程(包括运输、返工、返修等)时,相关采购部门应监督其实施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
3.4外包运输服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4.1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应按q/szg57.11标准规定与运输服务承包方签订运输服务承包合同,同时签定《运输服务安全环保协议书》,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运输的管理规定。
3.4.2外雇汽车进行厂内运输服务时,运输服务承包方应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厂内机动车标准要求,司机应持证驾驶,并遵守厂内交通、搬运、吊运等有关规定。
3.4.3保卫主管部门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对外包运输服务承包方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3.5职工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
3.5.1工会应按q/szg59.42标准规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员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工伤保险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3.5.2工会应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5.3工会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健康标准规定的问题向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必要时应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3.6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3.6.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处罚。
3.7记录的控制。
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按q/szg55.25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4.1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
4.2内外承包(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4.4劳务合同。
4.5采购、外包产品合同。
4.6运输服务合同。
4.7职工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审定有关工艺、岗位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开展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公司负责人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6)配合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预防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7)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的竣工验收
(9)参与组织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10)参与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车间的安全责任制考核
(13)负责对消防器材的布置、检查、更换,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14)负责办理“动火”、“高空”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并检查实施过程的安全情况
(15)负责对上级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安全工作联系
(16)根据公司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各类安全台账
民爆行业消防管理制度
1、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仓库区。
2、仓库区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做饭、取暖,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到除名。
3、安全员要对库区内的电气照明线路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严防因线路老化、短路引起火灾。
4、仓库区内要保持清洁无易燃物,做到库区无杂草,排水沟内无堵塞。
5、仓库区应设密砌围墙,围墙下侧排水口应设金属防护网,排水口内侧应无杂草及易燃物,防止外来火源进入库区。
6、消防水池应保持足量消防水,消防加压泵、水带、水枪保持良好状态。对容易发生停电的仓库区,应配备柴油发电机。
7、每个仓库应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应定期检验,时刻保持完好有效状态。
8、加强对库区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灭火救援演练,保证库区人员都会使用消防器材,都具有扑救初起火灾的应急能力。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库房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和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并与每位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1、库房监控室每天二十四小时必须有专职人员看守并随时监控库房及爆破器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2、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度。严禁脱岗,坚持不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同时要马上与监控室联系,向公司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3、外来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必须问清来历并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凭出入库证进入,再由门卫保安登记方能入库。入库人员必须将打火机、手机、易燃物品等存放在门卫值班室,严禁在库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
4、库房保管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并登记,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由公司按规定统一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库房主管及时处理;发现丢失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追查。
5、必须执行双人管库,双人管锁,双人发药制度,收发完药后应立即做账,并且两人互相检查,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上级主管。
6、爆破器材应堆放整齐、稳固,并符合相关规定。库房储存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规定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得混放存储,库内不得存放除爆破器材以外的其他物品。
7、库房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危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各门锁是否正常,账物是否相符;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上级处理。
8、严格执行对民爆器材的入库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发放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手续的`办理,并做到手续不完备不入、出库。每天出药后,非本人休假日不得擅自休假及离开工作区域。
9、工作人员定期打扫库房内外的卫生,随时保持库区内外和办公室卫生,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库区范围内及四周不得丛生杂草。
10、公司安监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与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填好安全检查记录表,交回办公室存档,发现有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每天二十四小时库管人员不能低于3人坚守岗位。
12、凡进入库区的任何人员必须登记清楚进出库的时间、车牌号、人数以及进库事由等,凡是与工作无关的,坚决拒绝进入库区。
13、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14、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各信息系统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信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条公司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网络系统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司网络安全的活动: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公司网络从事危害公司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2、对于公司网络主结点设备、光缆、网线布线设施,以任何理由破坏、挪用、改动。
3、未经允许,对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4、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共享文件和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利用公司网络,访问带有“黄、赌、毒”、反动言论内容的网站。
7、向其它非本单位用户透露公司网络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8、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对本单位单位所属计算机网络的运行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信息中心。
第四条连入公司网络的用户必须在其本机上安装防病毒软件,一经发现个人计算机由感染病毒等原因影响到整体网络安全,信息中心将立即停止该用户使用公司网络,待其计算机系统安全之后方予开通。
第五条严禁利用公司网络私自对外提供互联网络接入服务,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用户的使用权。
第六条对网络病毒或其他原因影响整体网络安全的子网,信息中心对其提供指导,必要时可以中断其与骨干网的连接,待子网恢复正常后再恢复连接。
第一条、“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每名系统管理员都必须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到信息安全保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对重要系统的系统岗位员工进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培训。
第二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有信息的发布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核、审签手续,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涉及国家及公司机密的信息系统必须与内部网和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审查制度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企业内网发布的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凡发布虚假、反动、色情、泄密等内容,追究信息报送和审核者责任,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信息系统管理权限从安全级别上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从适用对象上分为高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高级用户、中级用户、一般用户、特殊用户;从操作承载体上分为服务器(包括系统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和控制服务器)、工作终端、用户终端;从设定内容上分为完全控制、权限设置变更废止、创建、删除、添加、编辑、更新、运行、读取、拷贝、其他操作等。
第四条、所有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和不同安全等级信息之间必须存在授权关系,并在新建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阶段形成方案并加以设计,在软件系统中预留对应关系设置的功能,根据使用者岗位职务的变迁进行调整。
第五条、利用it技术手段,对信息系统的硬件配置调整、软件参数修改严加控制。利用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所提供的安全机制,设置相应的安全参数,保证系统访问的安全;对于重要的计算机设备,要利用软件技术等手段防止员工擅自安装、卸载软件或改变软件系统配置,并定期对以上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信息系统如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市场剩余和信用状况等,并且与其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七条、所有信息系统服务器、工作终端、用户终端必须安装安全防病毒软件,对未安装防病毒软件的终端用户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第八条、利用防火墙、路由器、入侵检测等网络设备,加强网络安全,严密防范来自互联网的黑客攻击和非法侵入。
第九条、对于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涉密或关键业务数据,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传递的保密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条、对于停止运行的废旧系统,应当做好系统中有价值及涉密信息的销毁、转移等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系统管理人员要遵守信息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利用计算机舞弊和犯罪。
第十二条、对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建立用户管理制度,对于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各类管理及使用人员采取密码分级管理,设定密码有效期限,对密码存储采用非明文二次加密技术防止各类密码泄露事故的发生。
为加强公司信息安全风险源的预防管理,提高应急防范能力,保障网络系统、信息系统及信息机房的整体安全,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确保公司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为公司整体安全形势稳步发展提供保障。
本预案适用于各单位信息安全突发风险应急管理。
1、火灾
2、意外断电
3、重要数据丢失
4、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5.1、火灾辨识及评估
5.1.1火灾辨识
(1)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
(2)强电线路短路引起的火灾
(3)杂物堆积引起的火灾
(4)温度过高引起的火灾。
(5)老鼠咬线引起的火灾。
5.1.2火灾风险评估
机房发生火灾可能导致工作人员人身受到伤害;信息网络设备受到损坏;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
5.2、意外断电辨识及评估
5.2.1意外断电辨识
(1)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断电。
(2)短路跳闸引起的意外断电。
5.2.2意外断电风险评估
2、意外断电可能导致烟雾报警系统、温度报警和断市电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而带来的间接财产损失。
5.3、重要数据丢失辨识及评估
5.3.1重要数据丢失辨识
(1)意外断电引起的数据丢失。
(2)服务器故障引起的数据丢失。
(3)数据库损坏引起的数据丢失。
5.3.2重要数据丢失风险评估
1、安全软件系统数据丢失可能导致安全生产监控类系统数据无法正常采集于传输,影响到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2、数据库系统数据丢失可能导致经营管理类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公司相关部门经营管理工作和日常办公无法正常进行。
5.4、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5.4.1 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辨识
(1)意外断电引起的核心交换机、防火墙损坏或故障导致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2)通信线路中断引起的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3)服务器损坏或故障引起的大面积无法登录互联网。
5.4.2 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风险评估
1、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可能导致公司与生产矿井之间的信息传输中断,管理部门失去对矿井生产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可能导致公司日常办公无法正常进行。
5.5、高空作业辨识及评估
5.5.1高空作业辨识
(1)日常高空维修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2)工程高空施工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5.5.2高空作业风险评估
日常高空维修网络设备、打扫卫生和高空施工可能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稳步发展。
根据各单位存在的主要风险源和风险评估,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预案及措施。
6.1火灾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如果火势过大,人员无法靠近时,应立即拨打火警119,求助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2)发生重大火灾时(包括机房局部、ups控制器、库房局部),值班人员应立即逃离火灾范围,启动对应的火灾应急预案,拉响警报,向公司调度室和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力争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3)发生较大火灾时(包括消防通道、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启动对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向公司总调度室及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避免或降低财产损失。
(1)火灾发生时,值班和工作人员应立即脱离火灾范围,确保人身安全。
(2)根据火灾大小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并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3)根据火灾风险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及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火灾情况。
(4)火势过大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火警119进行求助。
(5)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避免火灾扩大,降低财产损失。
(6)尽最大可能搜集火灾发生的相关信息,做好记录,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7)每月针对火灾诱发根源进行彻底检查(如易燃物品不能堆放、库房物品分类并整齐摆放等),预防火灾的发生。
6.2、意外断电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发生自然灾害和短路引起的意外断电时,值班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本单位安监部门进行汇报,邀请电力维修人员进行断电故障排查,并组织技术人员对机房核心交换机、防火墙、汇聚交换机、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备份服务器、软件服务器、软件系统、烟雾报警、ups温度监控、机房温度监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设备故障和数据丢失,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和上报。
(1)发生意外断电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应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2)向本单位安监部门进行汇报。
(3)必须请专业电力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与维修。
(4)搜集意外断电发生的信息并作好记录,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6.3、重要数据丢失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1)因意外断电引起重要数据丢失时,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部门进行汇报,邀请专业电力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恢复供电正常,排查机房设备及数据情况,发现设备故障和数据丢失,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恢复。
(2)因服务器故障引起数据丢失时,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和案件部门进行汇报,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服务器维修和数据恢复,如果服务器和数据无法维修和恢复时,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外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备和数据安全。
(3)因数据库无法启动引起的数据丢失,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和案件部门进行汇报,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数据恢复,如果数据无法恢复,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外请专业人员进行数据恢复,确保设数据安全。
(1)发生数据丢失时,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相应等级。
(2)值班人员向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
(3)组织技术人员对数据进行恢复。
(4)本单位技术人员无法恢复丢失数据时,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外请专业人员进行数据恢复,确保数据安全。
(5)做好数据丢失与恢复过程的记录。
6.4、高空作业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如果坠落人员处于昏迷状态,其他维修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简单的急救(如将人平躺在地上,进行按压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向公司总调度室、本单位负责人及安监部门汇报。
如果坠落人员处于昏迷状态,其他维修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简单的急救(如将人平躺在地上,进行按压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向公司总调度室、本单位负责人及安监部门汇报。
(1)日常高空维修必须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进行维修作业。
(2)在日常工作中设计到高空维修,维修人员一定要2人或2人以上进行维修。否则,维修人员可以拒绝维修工作。
(2)高空维修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绳索,并采用安全梯子进行高空作业。否则,不能进行高空维修作业。
(3)事故发生后要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详细记录,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民爆器材仓库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 作,提高库管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和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现 象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并与每位员工签订 《安全责任书》。
1、仓库监控室每天二十四小时必须有专职人员看守并随时 监控仓库及爆破器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2、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度。严禁脱岗, 坚持不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同时要马上与监控室 联系,向公司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3、外来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确因工作需 要进入库内,必须问清来历并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凭出入库 证进入,再由门卫保安登记方能入库。入库人员必须将打火机、 手机、易燃物品等存放在门卫值班室,严 禁 在 库 内 进 行 与 工 作无关的一切活动。
4、仓管保管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爆破器 材的质量、 数量和消防、 避雷、 门窗、 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 (室) 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并登记,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 清理由公司按规定统一销毁; 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 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及时处理;发现丢失的必须及时 报告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追查。
7、仓库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 范围,危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各门锁是否正常, 账物是否相符;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 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 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 时整改或报告上级处理。
8、严 格 执 行 对 民 爆 器 材 的 入 库 验 收 、入 库 保 管 ,出 库发放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手续的办理,并做到手续不完 备 不 入 、出 库 。每天出药后,非本人休假日不得擅自休假及离 开工作区域。
9、工 作 人 员 定 期 打 扫 库 房 内 外 的 卫 生 , 随 时 保 持 库 区 内 外 和 办 公 室 卫 生 ,以 创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库区范围 内及四周不得丛生杂草。
10、 公司安监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与管理应 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填好安全检查记录表,交回办公室存档,发 现有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12、凡进入库区的任何人员必须登记清楚进出库的时间、车 牌号、人数以及进库事由等,凡是与工作无关的,坚决拒绝进入 库区。
13、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14、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库管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和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并与每位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1、仓库监控室每天二十四小时必须有专职人员看守并随时监控仓库及爆破器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2、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度。严禁脱岗,坚持不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同时要马上与监控室联系,向公司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3、外来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必须问清来历并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凭出入库证进入,再由门卫保安登记方能入库。入库人员必须将打火机、手机、易燃物品等存放在门卫值班室,严禁在库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 4、仓管保管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并登记,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由公司按规定统一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及时处理;发现丢失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追查。
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灭“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市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5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盖、加锁,溢水口要加设网罩。
三、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一次。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从事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五、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六、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提供给学生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60-70℃后存入保温桶,确保学生安全。
九、食堂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饮食工作。
十、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并自觉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